《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将于7月1日起实施。根据《上海市居住证申办实施细则》规定,申请办理《居住证》的来沪人员,应当提供在本市居住6个月以上的住所证明。对于其中居住在自购住房和租赁住房的住所证明需提供哪些材料等问题,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明确了具体操作口径。
自7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居住证申办实施细则》规定,& 拟在本市居住6个月以上的住所证明&是申请办理《居住证》的来沪人员应当提供的基本材料之一,具体包括:居住在自购住房的,提供相应的房地产权证复印件(验原件);居住在租赁住房的,提供由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复印件(验原件);居住在单位集体宿舍的,提供单位出具的集体宿舍证明;居住在亲戚朋友家的,提供居(村)委出具的寄宿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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