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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高校应届毕业生缴了社保就取消落户资格,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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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上海高校毕业生研究生,随着沪教委学()26号关于非上海生源进沪就业落户文件的发布,文件规定在校期间缴纳社保的学生不具备落户资格,缴纳社保等同于上海教育部认定的在职研究生(可国家教育部认定是全日制毕业生),本应促进创业就业的政策却变成了一个勒死落户希望的绳索!
为此我们不明白了,我们半工半学缴纳社保的研究生在自己热爱的城市上海挥洒着汗水、奉献着青春却变得不欢迎了?难道一边学习一边工作的这种积极向上的拼搏精神不值得鼓励吗?难道缴纳社保与否真的应该成为评判一个毕业研究生是否具备落户条件的硬指标吗?
我们理解国家对大城市人口冶理的大方向,支持政府控制大城市人口规模的政策,但我们希望能得到公正公平的对待,我们相信一个包容、公平、开明的上海会变得更加美好。
可悲的得2014年落户政策上没有明文规定在校期间不能缴纳社保,却被上海市学生事务学生认定为不具有落户条件,毕业研究却遭到了这个政策的限制,2014届毕业生在同样条件毕业的同学们却遭到了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上海教育委员会下属机构)不公平的人为审核政策待遇,如下为坚持的同学们合理维权的辛酸泪史过程,现在仍有三十多个同学坚持维权进行中........
1、2014年9月,上海各普通高校全日制毕业生符合条件的同学开始申请上海户籍。
2、2014年11月10日,发布2014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申请本市户籍自主创业加分审核补充材料的通知,估计160个同学申请本市户籍。
3、2014年11月30日,通知审核结果,其中有60个同学因各种原因审核没有通过(按毕业生申请上海户籍标准大多数同学可以提交佐证材料而通过)。
4、2014年12月7日,判定我们没有通过的同学,可以申请复议,学生事务中心没有再提交审核的权限。
5、2014年12月15日,同学集体申诉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最终同意同学们提交补充材料后再次帮提交审核。
6、1月7日,通知审核结果,估计20个同学再次通过审核,仍有40个同学统一回复审核不通过,新增的唯一理由是:在校期间缴纳社保,认定我们是在职人员的全日制毕业生,不符合申请上海户籍条件,关健原因是只有在职研究生,在政策上毕业生不能申请上海户籍。(申请上海户籍政策上没有相关规定,且2014届前两批同学没有审查在校期间缴纳社保问题,同学在提出举报已经通过同学是同样情况时,中心田磊副主任说自己工作有失误,不要举报,如果举报对大家都不好)
7、1月22日,同学们集体上访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大沽路100号),信访办答应会在一周内答复我们,可是信访办强调要开联席会议讨论,一直拖延时间。
8、2月1日,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副主任田磊,承认我们部分同学是符合条件的,以前的拒绝理由是不成立的,承诺部分同学在春节前(2月15日)前回复新的审核结果,结果没有回复------第1次违背承诺。
9、3月2日,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副主任田磊,再次承诺部分同学在3月14日前有回复再次审核结果,仍旧没有回复------第2次违背承诺。
10、3月13日,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副主任田磊,再次承诺部分同学在3月21日前有回复再次审核结果,仍旧没有回复------第3次违背承诺。
11、3月21日,同学们集体在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拉横幅抗议活动,横幅内容为有权不能任性,标准不统一 求公平落户,拒绝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执行双重落户标准!
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副主任田磊和部分老师现场作证并当场对每个同学的情况进行了公布,当场点名承认部分同学满足条件,部分同学不符合,并再次承诺完全符合的同学在3月底前有回复,结果仍旧没有任何回复------第4次违背承诺。
12、4月2日,再次承诺部分同学在清明节(4月4日)前有回复审核结果,结果仍旧没有任何回复------第5次违背承诺。
13、4月3日,兑现承诺小部分同学10个通过审核,已寄出复批函。学生事务中心并回复部分同学2014年审批户籍工作已经全部结束,但还有30个同学仍以在校缴纳社保和毕业后缴纳非创业公司社保为由不通过,关健是政策上并没有明确规定缴纳社保等同在职研究生的推理,强烈抗议不能接受这个说法!
总结:
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承认审核标准有问题,同时至少5次没有兑现承诺,作为国家公职人员,没有实事求是的解决问题,反而压制和拖延同学们的正常维权,甚至对我们同学恶语相加,比如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副主任田磊说:“白底黑字你们家死人了!你们告到那边我也不怕!你们再这样集体闹我就不让你们过等之类的话”,事后也没有针对同学们补交材料后进行正规化流程操作,反而人为地操作干扰审核标准,对这种有权就任性、乱作为的情况我们是不能接受的,这种做法既违背了学生事务中心以学生为本的理念,也对政府形象产生了极大的负面影响,是对人民的不负责,对政府的不负责,破坏了社会的和谐和公平。口号喊着为人民服务,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行动上高高在上胡作非为,践踏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于种种现象,我们有关部门该重视流程的规范化了。
另附如下附件申诉信详细内容:
申诉信
尊敬的上海市教委领导:
我们是2014届上海普通高校全日制应届研究毕业生,我们在毕业后按政策申请上海户籍时遭受到了不公平的待遇,今天特到教委申诉。
申诉问题点:
我们莘莘学子经过3年的研究生课程艰苦的学习,终于迎来了毕业,我们达到了上海市的落户标准,每个人都怀着极大的热情准备为上海市做出更大的贡献。但是我们在达到了同等条件的情况下,有些人成功落户,我们却被拒之门外,实有不公之处。
诉求涉及核心部门:
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中心领导以我们在读期间有社保为由认定在职而拒绝给我们落户。
我们的申诉:
1、同一届已被批准落户的同学大部分都有缴纳社保,而我们2014年的第二批自主创业资格申请落户上报同学却以此为由审核不通过,明显有违公平原则。在国家追求和谐公平理念下,事务中心的领导用模糊的双重标准评判实在有失公平。
2、我们于当年的1月份参加的全国研究生统考考试(在职人员入学考试每年10月份举办),是以全日制自筹统招考入所在院校的,我们拥有国家认可的全日制学历和学位证书。
3、以有缴纳社保就等同于在职、在职就不符合落户条件为由拒绝,我们查遍所有的资料,没有一条法法律法规明确缴纳社保就等同于在职学习。相反,我们却看到了高校的培养模式只有全日制和在职2种,我们取得的国家颁布的毕业证书明确是全日制,显然学生事务中心的标准超越了国家标准。
4、《社保法》中没有明确高校学生不可以缴纳社保。
5、我们读书期间,学生事务中心及相关法规规章,没有任何规定明确指出全日制在校学生不能缴纳社保或缴纳社保不能落户,我们这批学生作为弱势群体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却承担无法落户的不利后果。
6、我们开学时所有户籍档案资料已经转到学校,学生事务中心老师表示集体户口是不能缴纳保险的,但是我们并没有自己主动缴纳,此前也没有任何机构将此信息转给社保局要求停止缴纳社保,最后的结果不应该由学生承担。
7、倘若按照学生事务中心说法,全日制集体户籍的学生不能缴纳社保不能签订劳动合同,就说明签订了合同的也是违法的。那么,违法的劳动合同就应视作无效,缴纳的社保也只能算是误缴,但是最后的结果不应该让毕业生承担。
8、学生事务中心是2014年10月份下发的落户补充材料通知,要求11月份交齐相关材料,只给学生们20天左右时间准备。其中很多要求是模糊不清的,让学生们无处下手,每次电话咨询都是告知需要到柜台咨询。如果落户政策出台时学生事务中心就明确落户标准与所需补交的材料,我们就会按照要求一次性做好相关材料提报。然而,当我们补交了几次材料后,学生事务中心却突然告诉我们“在读期间缴纳社保等于在职培养不具备落户资格”这一此前从未被提过的说法,而且这个说法在历年也没有过,我们根本无法接受。那些第一批已经获批落户的同学为何没有此项要求?
9、我们和中心反复沟通几次,中心不给我们说话和申辩的机会,甚至说我们这批人运气不好,请问在当下“十八届四中全会”法治社会建设大好形势下学生落户还需靠运气么?
10、在国家经济步入新常态之下,中共中央与国务院也在不断推动并鼓励在校全日制大学生自主创业,甚至提前参加工作。相信这样的行动可以让大家为社会、为国家创造更大的价值,这理所应当也应该是上海市政府及学生事务中心所支持的行为!大学不是失业者或无业者的天堂,我们已经掌握了很多工作经验,可以为国家和社会创造财富,这应当是被鼓励的,上述学生事务中心对国家政策初衷的明显误读是不应该出现在我们上海市的管理部门。真诚希望上海市教委可以在应届毕业生落户事宜上为上海的明天打开更亮的一扇窗!
最后请求:
恳请教委的领导能够对此事认真调查,对于相关情况予以核实,给所有符合条件的学生以公平对待。
我们时刻准备着,为上海市人民做出更大的贡献,我们有能力!
我们时刻准备着,为了更美好的明天付出更大努力,我们有决心!
我们时刻呼唤着,希望公平的待遇早日到来,我们有信心!
附如下相关申请上海户籍政策
2014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申办本市户籍办法
一、申办条件
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申办本市户籍的,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用人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以及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注册资金达到人民币100万元(含)以上且在2013年3月1日前注册登记(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自主创办的企业除外)、信誉良好的各类直接录用应届高校毕业生的用人单位。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用人单位,如确需引进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原则上须在2014年4月1日前由其主管政府部门、所在区县政府或园区主管机构的人力资源工作部门,以正式公文形式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予以受理。
中介机构派遣人员,不属于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申办本市户籍的范围。
(二)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已与第(一)款规定的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直接录用协议);
2.品行端正,身心健康,在校期间无违法违纪记录和行为;
3.应取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
培养方式为委托、定向或在职培养的毕业生不属于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申办本市户籍的范围。
二、申请材料
申请办理本市户籍的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须由用人单位递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填写完整并签字加盖公章的《2014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办理户籍申请表》(含申请材料清单);申请表须在上海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以下简称“就业信息网”)的“用人单位管理服务平台”上填报后下载打印(申请材料清单将根据网上填报内容自动生成,须一并打印提交)。
(二)填写完整并加盖公章的《2014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个人信息表》(含学习成绩评定和学校推荐意见;表中所涉及学科(专业)代码与学科(专业)名称必须按照教育部相关学科(专业)目录填写,自设专业须填写上级学科名称和代码;表格可在就业信息网上下载)。
(三)由学校(或研究生培养单位)的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盖章的毕业生推荐表。
(四)填写完整并加盖公章的就业协议书(如该协议书含有毕业生未能办妥落户手续将解除就业协议内容的,不予受理)。
(五)由学校(或研究生培养单位)教务部门盖章的成绩单(按学期分列)。
(六)由学校(或研究生培养单位)教务部门或就业工作部门盖章的外语和计算机等级证书复印件(本专科文科专业学生须提供“一级”以上,本专科理工科专业学生须提供“二级”以上)。
研究生毕业生及数学类、电子信息科学类、电气信息类、管理科学与工程类专业本科毕业生可免于提交计算机等级证书。所学专业为体育学类和艺术学类毕业生,其外语和计算机等级证书可免于提交。
(七)由学校(或研究生培养单位)就业工作部门盖章的毕业生在其最高学历学习阶段所获奖项证书的复印件(验原件),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1.校级以上(含校级)“优秀学生(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受理截止日前尚未领到有关证书的,须提供发证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并在2014年6月30日前提交学校毕业生就业部门盖章的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2.全国性竞赛(含地方赛区)获奖证书。
(八)用人单位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非法人企业须另提供以下材料(已连续3年获准受理落户申请的,只需提交下述第4项材料):
1.上级法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且注册资金一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2.2014年上级法人的自主招聘授权书原件(当年有效);
3.上年度在职员工在沪社保缴纳通知书复印件(用人单位加盖公章);
4.上年度在沪缴纳营业税或增值税税单复印件(用人单位加盖公章)。
(九)其他材料:
1.毕业生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本市“支边”、“支内”职工的,须提供:
⑴由父母当年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⑵父母双方或一方“支边”、“支内”工作经历证明;
⑶由公证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2.毕业生父母双方户口已迁入上海市的,须提供:
⑴父母双方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或户口本复印件(验原件);
⑵由公证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3.在本市出资创办企业(不含股份转让、后期补注入资金的创业企业)并担任法人代表的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应与其创办的企业签订就业协议,并须提交公司非零注册验资证明和由学校(或研究生培养单位)就业工作部门盖章的《自主创业证》复印件(验原件),以及企业经营状况证明材料(具体要求由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研究决定,并在就业信息网上另行公布)。
4.毕业生在本人最高学历学习期间获得发明专利证书,须提交证书复印件(验原件),并须提供经学校(或研究生培养单位)就业工作部门在本校网站上公示无异议、由带教导师签名的书面证明材料原件(公示证明样表可在就业信息网上下载)。
除上述材料以外,如用人单位认为确有必要,可提交其他相关材料或有关说明。
三、申报流程
(一)初审机构须在2014年3月28日前向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提交《初审机构基本情况及下属(辖)用人单位登记表》(见附件3)。
(二)用人单位登录就业信息网的“用人单位管理服务平台”,在网上填报相关申请信息,核对无误后网上提交给相应初审机构。
(三)用人单位须备齐单位和毕业生的相关书面材料,由人事工作人员带好单位介绍信、营业执照原件及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至相应初审机构进行现场申报。
(四)相关初审机构确认相关网上填报信息和纸质材料一致,审核通过后,在网上提交相关申请信息并预约时间,到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进行现场受理。
(五)其他特殊情况(如用人单位尚无相对应初审机构等)可登录就业信息网上的“用人单位管理服务平台”,在网上填报相关申请信息,核对无误后网上提交给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按照预约时间携相关材料到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进行现场申报。
四、受理期限
2014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落户申请的集中受理时间为即日起至2014年5月31日(不含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
五、审核依据
依据《2014年非上海生源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评分办法》(在就业信息网另行公布),对用人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予以评定。
2014年进沪落户标准分为72分。
六、受理单位、联系方式及结果查询
详见就业信息网()。
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申办本市户籍办法
一、申办条件
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申办本市户籍的,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用人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以及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注册资金达到人民币100万元(含)以上且在2014年4月1日前注册登记(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自主创办的企业除外)、信誉良好的各类直接录用应届高校毕业生的用人单位。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用人单位,如确需引进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原则上须在5月10日前由其主管政府部门、所在区县政府或园区主管机构的人力资源工作部门,以正式公文形式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予以受理。
中介机构派遣人员,不属于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申办本市户籍的范围。
(二)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已与第(一)款规定的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直接录用协议);
2.品行端正,身心健康,在校期间无违法违纪记录和行为;
3.应取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
培养方式为委托、定向或在职培养(在校期间有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本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除外)的毕业生不属于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申办本市户籍的范围。凡申请直接落户的毕业生,相关受理机构将对其在学期间缴纳社保的情况进行核查。凡发现有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记录的,其申请将不予受理。
二、申请材料
申请办理本市户籍的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须由用人单位递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填写完整并签字加盖公章的《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办理户籍申请表》(含申请材料清单);申请表须在上海学生就业创业服务网()(以下简称“就业创业服务网”)的“用人单位管理服务平台”上填报后下载打印(申请材料清单将根据网上填报内容自动生成,须一并打印提交)。
(二)填写完整并加盖公章的《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个人信息表》(含学习成绩评定和学校推荐意见;表中所涉及学科(专业)代码与学科(专业)名称必须按照教育部相关学科(专业)目录填写,自设专业须填写上级学科名称和代码;表格可在就业创业服务网上下载)。
(三)由学校(或研究生培养单位)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盖章的毕业生推荐表。
(四)填写完整并加盖公章的就业协议书(如该协议书含有毕业生未能办妥落户手续将解除就业协议内容的,不予受理)。
(五)由学校(或研究生培养单位)教务部门盖章的成绩单(按学期分列)。
(六)由学校(或研究生培养单位)教务部门或就业工作部门盖章的外语和计算机等级证书复印件。
五、审核依据
依据《非上海生源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评分办法》(在就业创业服务网另行公布),对用人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予以评定。
进沪落户标准分为72分。
六、受理单位、联系方式及结果查询
详见就业创业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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