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贯彻落实人才强市战略,加大海外人才引进力度,规范留学回国人员申办上海常住户口工作,根据《公安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规范留学回国人员落户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公通字〔2010〕19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人才工作体制机制改革的有关要求以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申请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申请单位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具有用人自主权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制事务所以及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注册资金在1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信誉良好,并在本市依法纳税、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各类企业(非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其上级法人注册资金应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第三条 留学回国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来沪工作的留学回国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国(境)外获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
2.在国内& 211&高校(见附件1)获得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或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中央直属及中科院各研究生培养单位硕士毕业生参照& 211&高校毕业生执行),并在国(境)外高校获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或在国内非& 211&高校获得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或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并在国(境)外世界排名前500名高校获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或在国(境)外高校获得本科学历、学士学位和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不含大专起点本科和HND等形式)。
3.在国(境)外世界排名前500名高校获得本科学历、学士学位(累计在国(境)外学习时间须满1年以上;中外合作办学、联合培养等性质毕业生应同时获得国内和国(境)外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不含大专起点本科和HND等形式)。
4.在国内获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或取得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赴国(境)外进修、做访问学者满1年以上。
同时,符合上述四项条件的人员最近连续6个月在同一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不应低于上一年度本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个税缴纳情况应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合理对应。
5.其他不符合第2、3项条件,在国(境)外高校获得本科、学士及以上学历学位(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人员累计在国(境)外学习时间须满1年以上;中外合作办学、联合培养等性质毕业生应同时获得国内和国(境)外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不含大专起点本科和HND等形式),同时最近连续12个月在同一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达到上一年度本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1.5倍,个税缴纳情况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合理对应的人员。部分地区落户条件放宽 特大城市严控人口总量
国家版的户籍改革意见提出,要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有序放开中等城市落户限制,合理确定大城市落户条件,严格控制特大城市人口规模。
记者梳理发现,部分省份全面放开落户限制地区的范围更大。
例如,四川提出& 全面放开大中小城市和建制镇落户限制&;山西提出& 全面放开建制镇和中小城市落户限制&,贵州也提出& 全面放开中、小城市和建制镇落户限制&等。
对于大城市的落户条件,国家版的户籍改革意见规定& 大城市对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的要求不得超过5年&,而河南缩短为& 不得超过2年&,安徽缩短到& 不得超过3年&。
在特大城市的人口规模控制方面,北京上海等地均严格划出常住人口上限。
北京提出,到,全市常住人口控制在2300万人以内,城六区常住人口在2014年基础上下降15个百分点左右。上海则明确,到,全市常住人口规模控制在2500万以内。
广东出台的《意见》里强调,广州、深圳市要根据综合承载能力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加快调整人口结构,重点吸纳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各类型专业人才落户。要按照总量控制、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对达到规定标准条件的人员,允许在当地申请常住户口。
各地部署完善居住证制度 扩大公共服务范围
《居住证暂行条例》自去年公布以来,多地相继出台了本地区的实施办法。而在各地的户籍改革方案中,也都将完善居住证制度作为重点工作。
上海提出,要研究完善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及其配套政策,进一步健全以居住证为载体的基本公共服务及便利提供机制。
北京也强调,要贯彻执行好本市居住证制度,同时建立健全以居住证为载体的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提供机制。未来北京要稳步扩大居住证持有人享有的公共服务范围,并逐步提高服务标准。
有些地区则对居住证未来的功能做出更明确的规划。例如,在浙江出台的《意见》中,不仅强调要严格执行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制度,准确掌握流动人口基本情况,还进一步提出,要实施IC卡式居住证,逐步把居住证建成集行政管理、公共服务、金融、商业应用等于一体的综合性卡证。
今年8月,伴随《北京市积分落户管理办法(试行)》出台,北上广深积分落户标准全部出炉。而在各地出台的户籍改革方案中,建立完善积分落户政策也是重中之重,特别是一些大城市及特大城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