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今天(3月1日)上午举行新闻发布会,一并发布了关于财产调查、修改公布失信被执行人、执行款物管理三个执行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最高法执行局局长孟祥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施行以来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但实施过程中发现有关救济途径、失信名单的退出等规定不尽完善,制约了公布失信名单制度效果的进一步发挥。一并出台三个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就是要进一步完善执行规范体系,切实将执行权力关进量身定做的制度铁笼。
四措施避免失信名单错误纳入
近年来,随着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信用惩戒体系的不断完善,失信被执行人基本处于& 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状态,惩戒力度非常严厉。截至目前,我国各级法院累计发布失信被执行人信息673.4万例,且人数还在不断增加。这么大的人群数量,执行工作中难免出现错误,出现错误怎么办?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孟祥在回答本报记者提问时表示,这是社会普遍关心的问题,由于被纳入失信名单对当事人会产生非常大的影响,我们采取了多项举措尽力避免错误纳入,确保纳入失信名单的准确,在程序上及时纠正错误,在实体上也及时消除影响。一是采用列举的方式列明了纳入失信名单的适用情形,每种情形都非常明确具体,没有概括性的兜底条款,减少了适用时的弹性和自由裁量权空间。二是增加规定& 人民法院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的,决定书要由院长签发&,确保内部审批程序更加审慎严格。三是明确规定了错误纳入时的救济途径和程序,明确规定不应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撤销失信信息。撤销失信信息后,不会有任何失信记录,等同于自始未被纳入失信名单。四是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公布、撤销、更正、删除失信信息的,参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明确纳入失信名单的实质要件
纳入失信名单的标准是最核心、最重要的条款,本次修改对《若干规定》有关纳入失信名单的标准作了进一步明确。其中,特别规定,对提供了充分有效担保的,已被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财产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等情形,不属于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不得据此规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一步保障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增加规定被执行人是未成年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增加规定纳入失信名单的期限
《若干规定》中没有规定纳入失信名单的期限,导致一旦被纳入失信名单就等于被判了& 无期徒刑&,大量失信被执行人无法从失信名单库中删除,纳入失信名单人数不断增多。截至目前,各级法院累计发布失信被执行人信息673.4万例,且人数还在不断增加。不规定纳入失信期限,不利于激励失信被执行人纠正失信行为,使公布失信名单制度& 以惩促信&的作用难以有效发挥。因此,本次修改增加规定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一般为二年,对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年至三年,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提前删除失信信息。
进一步明确救济程序
《若干规定》规定被执行人认为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错误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纠正。但具体程序没有明确,导致实践中被执行人的救济权没有得到充分、有效保障。本次修改进一步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不应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记载和公布的失信信息不准确、失信信息应予删除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纠正,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不予纠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决定。充分保障了当事人的救济权利。
案件终结删除失信名单
本次修改增加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纳入失信名单针对的是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的被执行人,对确无履行能力的被执行人一般不予纳入。
需要说明的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虽然可以免受失信惩戒,但仍然不能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中所列消费行为,包括乘坐高铁、飞机,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还是要被限制消费,对被执行人的限制仍然较为严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