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于5月1日起全面实施,规定实施后,公安派出所将对单位集体户口、部队集体户口、社区公共户口人员签发个人户口卡(详见《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第六十八条)。
何为个人户口卡
个人户口卡是《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实施后由公安机关签发给单位集体户口、部队集体户口、社区公共户口人员的证件,具有证明持有人户口信息的作用。
个人户口卡申领办法
《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实施前,已在单位集体户、部队集体户、社区公共户落户的人员,申请发放个人户口卡,并按规定提供相关材料的,公安派出所应当予以发放。
《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实施后,公安机关应当在单位集体户、部队集体户、社区公共户落户人员办理落户手续后,向其发放个人户口卡。
提示
1、单位集体户、部队集体户、社区公共户人员在本市办理社会事务中需要提供户籍情况证明,个人户口卡内容可以证明的,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户籍证明》。(一)父母、配偶、子女相互投靠
申请迁入地派出所受理并核实下列材料,报分、县(市)局核准并签发《户口准迁证》。
所需材料:
1、申请人书面申请。
2、结婚证、居民身份证。
3、迁入人户籍证明。
4、合法固定住所证件证明;
5、申请人或迁入人稳定职业或稳定生活来源证明。
6、父母、配偶迁入的,出具退休证或《再就业优惠证》或居住地居(村)委会证明。
7、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8、《申请户口迁入落户表》一式两份。
(二)购房人员本人及直系亲属户口迁入落户
对在我市购买商品房,且房屋产权人在市内有稳定职业或稳定生活来源的公民,可办理本人及直系亲属户口迁入落户。申请迁入落户地派出所受理并审核下列相关材料,报分、县(市)局核准并签发《户口准予迁入证明》。
所需材料:
1、申请人书面申请。
2、申请人及随迁人居民身份证。
3、随迁配偶子女的,附结婚证。
4、迁入人户籍证明。
5、合法固定住所证件证明。
6、稳定职业或稳定生活来源证件证明。
7、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或居住地居(村)委会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