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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户籍居民买房入户办事细则关于报名条件中时限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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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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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为贯彻落实《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化解房地产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市政发[]32号)(以下简称《意见》),现就涉及市公安局的第22条事项制定如下实施细则:一、具有合法稳定职业的非本市户籍居民买房入户办事细则(一)受理条件在西安市具有





为贯彻落实《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化解房地产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市政发[]32号)(以下简称《意见》),现就涉及市公安局的第22条事项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具有合法稳定职业的非本市户籍居民买房入户办事细则

(一)受理条件

在西安市具有合法稳定职业的非本市户籍居民,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在西安市行政区内购买建筑面积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上商品住房(以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时间为准)和二手住房(以买卖合同网签时间为准)的,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且缴纳一年以上社会保险后,即可在房屋所在地办理购房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户籍登记手续。

(二)所需材料

1、个人入户申请书,申请书中要将本人及随迁人户籍情况以及是否符合受理条件诸要件逐项阐述清楚,要亲笔签名落款;

2、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买卖网签备案记录证明》;

3、用人单位出具的入户介绍信;

4、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5、用人单位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以下人员不再提供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申请的,要审核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社保登记证;用人单位产权人申请的,提供工商部门出具的产权证明,以及产权单位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社保登记证;个体工商户申请的,要审核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

6、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社保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

7、省、市等各级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由用人单位缴纳的职工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原件;

8、《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和复印件);

9、入住小区开具的物业入住证明;

10、配偶在原籍区、县及就业部门开具的无业证明或失业证明。在本市有工作的随迁配偶可以出具劳动合同(原件和复印件)和本人在省、市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职工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原件后,不再出具原籍区、县及就业部门开具的无业证明或失业证明。


(三)办理程序

1、申请人持所需材料到市房管局申请《房屋买卖网签备案记录证明 》并加盖印章。新城、碑林、莲湖、雁塔、灞桥、未央区(含高新区、经开、曲江新区、浐灞生态区、航天基地、国际港务区和沣东新城区)的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和二手住房买卖合同网签记录证明由西安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中心在西大街、香米园、文景路、含光路房产交易大厅设立专项窗口办理。长安、临潼、阎良区,蓝田、周至、高陵、户县房屋买卖合同网签、备案记录证明由当地房产部门在各自的办事大厅设立专项窗口办理。工作程序参照《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2、申请人持相关证件,前往省、市等各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打印本人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加盖印章。

3、申请人持上述所需材料前往房屋所在地的派出所户籍室提交入户申请,分(县)局户政(治安)大队审批。

(四)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二、个体工商户及灵活就业人员办理买房入户的办事细则

(一)受理条件

在西安市区合法经营个体工商户或灵活就业的非本市市区户籍居民,于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在西安市行政区内购买建筑面积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上商品住房(以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时间为准)和二手住房(以买卖合同网签时间为准)的,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并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实际缴费满1年以上,即可在房屋所在地申请迁入市区落户,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

(二)所需材料

1、户口簿、居民身份证(16周岁及以下未申领《居民身份证》的人员无需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申请人入户申请书,申请书中要将本人及随迁人户籍情况以及是否符合受理条件诸要件逐项阐述清楚,要亲笔签名落款;

3、申请人的《房屋买卖网签备案记录证明》及《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房屋所有权人为申请人直系亲属的,应提供亲属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房屋所在物业部门出具的入住证明;

4、符合社会保险法规定的个体工商户自行缴纳社会保险的,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如果免税的,提供免税的证明),灵活就业人员提供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第5页就业登记情况& 就业单位名称或自主就业类型栏目&须注明& 灵活就业&),原件及复印件;

5、省市等各级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由申请人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原件,实际缴费要满一年(自申请人申请办理落户事宜之日为止,累计缴纳满一年);

6、随迁配偶在原籍区(县)级以上(包含区、县级)就业部门开具的未就业证明或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随迁配偶在我市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缴纳社会保险并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可视为在外地无业,可提供以上证件、证明,不需要出具原籍未就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7、入户人员办理落户时需提供一寸彩色证件照2张(16周岁以下人员不提供)。

(三)办理流程

合法固定住所地派出所受理,分(县)局户政(治安)大队审批。 从市考试中心日前召开的高考报名工作会议上了解到,高考报名将于本月26日至30日进行。今年海南省对& 异地高考&仍然设有一定的条件限制,那么,本省户籍的考生是否也设有一定的条件限制呢?省教育厅印发的《海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报名工作实施办法》明确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海南省户籍考生,可以在海南省报名且不受报考批次的限制:
  
  (1)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在海南省有常住户口3年以上(含3年,从8月31日往前推算),有固定住所和省教育厅认定的海南省高中阶段学籍,并在海南省学校修满学制规定的年限。
  
  (2)高中阶段在海南省以外的学校借读的人员(简称& 省外借读生&),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在海南省有户口3年以上(含3年,从8月31日往前推算),有固定住所,本人小学或初中在海南省学校毕业,同时参加了海南省中等学校招生考试取得高中阶段的学籍,并在海南省教育厅办理了借读确认手续。(京翰教育高考一对一辅导)

  
  (3)本人在海南省有常住户口,其法定监护人属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确认的引进优秀人才(简称& 引进优秀人才子女&)。
  
  (4)本人在海南省有常住户口,其法定监护人属驻琼副军级以上部队的政治部门确认的驻琼部队现役军人(简称& 驻琼部队现役军人子女&)。
  
  本人在海南省有常住户口,但不符合(1)、(2)、(3)、(4)项条件之一的考生,可以在海南省报名,但只能报考本科B批(海南省合并原本科第一批和第二批为本科A批,原本科第三批改为本科B批)和高职专科学校。一、关于报名条件中时限的界定

如无特别说明,高考报名条件中涉及的年限计算一律按参加高考年度的9月1日起倒推计算。即参加高考的考生,要从2014年9月1日算起。

区外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考生,还须满足:截止到2014年9月1日,本人具有我区初中阶段学校学籍且连续就读满1年;家长在我区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且连续居住、合法职业且纳税(或按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均满1年。

二、关于合法稳定住所的界定

合法稳定住所包括合法取得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住所,包括购买、租赁等方式取得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房屋。报名时需出示房产证、购房合同、租房合同等证明材料,同时出具苏木、乡镇或街道办事处开具的在上述房屋实际居住起止时间的证明和高考报名条件所涉时段内各年度的用电用水缴费凭证(区外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考生也可提供由公安机关对其与家长核发的相应年度的《暂住证》或《居住证》)。

自起,租赁房屋必须是在当地房管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房屋。

三、关于合法职业的界定

(一)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正式录(聘)用,须出具本单位的录(聘)用证明和工资证明,并提供相关人社部门审核意见。

(二)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须出具劳动合同原件和参保证明,并提供人社部门审核意见。

(三)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具有合法稳定经营场所并依法经营,须出具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和纳税证明,并提供工商、税务部门审核意见。

(四)灵活就业,须出具现居住地苏木、乡镇或街道办事处的从业证明。

四、关于纳税及社会保险的界定

纳税证明包含以下几种:纳税人出具的旗(县、市、区)及以上税务机关开具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或者企业生产经营所缴纳的各项税款的完税凭证;开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免税者提交的工商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以及税务机关相关证明。以上证明材料,相关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参加社会保险时长按自然年度计算,以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或参保凭证为准。向前补缴的,以最后办理补缴手续的日期为起始时间进行计算。

五、关于学籍与连续就读的界定

学籍必须符合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符合就读学校所隶属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规定;考生必须连续就读。学籍或就读情况若有间断则不符合该界定。

在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取得学籍并连续就读的考生,须具有教育部门备案手续。

六、其他

(一)若考生满足以下条件,可对家长应具备报考条件中的纳税或社保适度从宽:考生小学、初中、高中均在内蒙古自治区具有学籍且连续就读,且符合相应盟市小学升初中、初中升高中的相关升学规定。对此类考生就读经历的审核,必须由相关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不得交由考生自行完成。

(二)报名时,考试类型选择运动训练民族传统体育的考生,对考生家长具备的条件暂不做要求。

(三)对低保户子女考生家长不做纳税或社保方面的要求,但低保户子女考生家长须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关低保证明。

(四)本人与其家长户籍不在同一居民户口簿的考生,须提交其《出生医学证明》。若无《出生医学证明》,则须提交由家长户籍所在地相关部门出具的两者关系证明。

(五)对由父母以外其他人担任监护人的考生,须由有关部门提供其父母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相关证明,同时出具监护人的身份证明。

(六)若考生家长务工流入地或户籍所在地、社保或纳税缴纳地与考生本人所具有学籍及连续就读的高中阶段学校不在同一盟市,则不予认定符合报名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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