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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者:由户籍所在地计划生育委员会或调出单位出具的未婚证明。
已婚无子女:结婚证书(核对原件、留复印件)、女方户籍所在地计生委出具的已婚未育证明。
已婚有子女:结婚证书、子女出生证明和独生子女证(均核对原件、留复印件)。

引进人员(及随调配偶)的由本市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近期体检证明。
引进人员(及随调配偶)与调入单位签订的聘用期不少于3年的聘用(劳动)合同(核对原件、留复印件,试用期内暂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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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映引进人员落户何处的落户证明:
申请落户自购房处:房产证(核对原件、留复印件),并提供所属派出所名称。
申请落户在沪直系亲属处:落户处户口簿与产权人身份证(均核对原件、留复印件)、住房产权人签字同意落户及亲属关系证明。
申请落户单位集体户口:单位集体户口户口簿复印件或证明、单位同意落户证明。
申请挂靠服务窗口集体户口:服务窗口集体户口管理部门出具的同意入户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