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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意见》(沪委发〔〕7号)和《关于深化人才工作体制机制改革促进人才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沪委办发〔〕32号),进一步构建更加开放、更具竞争力的国内人才引进政策环境,大力集聚创新创业人才,制定本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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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科技企业孵化器或创业投资机构首轮创业投资额500万元及以上或累计获得创业投资额1000万元及以上(须资金到位并持续投资满1年)的本市企业中持股比例不低于5%的创业人才,在企业连续工作满1年的,申办本市常住户口时,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和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的累计年限可以由7年缩短为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