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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直系亲属之间的迁移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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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迁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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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夫妻之间的迁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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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之间的迁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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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婆与儿媳之间或者岳父母与女婿之间的迁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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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非农业户口居民(上海市白茅岭、军天湖、上海、川东4个农场户口,大中专院校学生集体户口,科研单位学生集体户口,中央各部、各省市驻沪办事处工作户口人员除外)因离婚、原居住地房屋动迁、出售或者其他特殊原因,经房屋产权人或者承租人同意的,可以向上海市非农业户口的非直系亲属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户口迁移,经公安派出所批准后,办理入户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