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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依据
&(一)根据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吸收国内优秀人才来沪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沪人[1999]51号)
&(二)根据上海市人事局当年印发的《上海市****年度专业人才开发目录》的相关政策。&
二、适用范围
在上海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具有用人自主权和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单位,或具有用人自主权的中央及外省市单位在沪分支机构。可以是本市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国营、集体、股份制、外商投资、港澳台投资、联营、私营单位。(不包括办事处性质的派出机构)。&
三、上海市人才引进的条件:&
本市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的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年龄在35岁以下的人员;&
本市高新技术企业需要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
获得博士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
本市紧缺、急需,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须满三年);&
具有特殊才能的各类人员。&
以上符合第(1)(2)条还须提供学位证书;符合(1)条规定申请引进的已婚人才,夫妻双方必须同时符合该项规定须提供学位证书,其子女可随迁;符合第(2)、(3)、(4)、(5)规定调沪的人员,年龄应在50岁以内,符合上述条件的已婚人员其未退休配偶、未成年子女须随调、随迁。
四、申报材料&
1.引进人才
单位申请报告(单位性质、经营范围、引进理由)加盖公章&
2.引进人员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3.填写《引进人才
登记表》一份并盖公章&
4.引进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
5.区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引进人员的近期体检表(原件)&
6.被引进人员与用人单位签署的劳动合同(合同期3-5年)&
7.引进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8.上海户主同意迁入的亲笔证明信及户主身份证、户口簿、房产证复印件;如户口迁入单位集体户口,须有单位同意落户的证明&
9.调动及随迁人员原籍的户口簿和身份证复印件&
10.原单位出具的被引进人员的政治表现证明(含是否参加法轮功等邪组织的证明)&
11.婚姻状况证明&
12.凡从重庆市、云南省、四川省、贵州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西藏藏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等十二个西部省(市)、自治区引进人才
,必须具有当地地(市)级人事部门同意调出的证明&
五、办理程序
1、用人单位备齐书面材料后,根据人事管理权限,向市、区(县)人事局申报;
2、经批准后,调动人员持《调令》、《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迁户落户确认单》、本人身份证到本市迁落地所在区(县)公安分局的户政部门办理《准予迁入证明》。
3、持《准予迁入证明》到外省市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持《调令》到外省市原单位办理人事关系调出手续。
4、调动人员到本市调入单位报到后,填写《申报常住户口登记表》(须填写完整)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如人事档案需委托人才交流中心管理,应及时办理档案托管手续。
5、持《准予迁入证明》、《户口迁移证》、《申报常住户口登记表》、《迁户落户确认单》、《存档凭证》以及《调令》复印件到原调沪手续承办部门换领《申报户口证明信》。
6、持《户口迁移证》、《准予迁入证明》、《申报户口证明信》、《迁户落户确认单》、入户地户口簿到入户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六、受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9:00-11:30;&&&13:30-17:00
七、受理机构
(1)&上海市人事业务受理中心(上海市大木桥路123号)
(2)&上海市人才服务中心(浦东:上海市商城路660号;浦西:上海市中山西路620号) (3)&上海市各区县人事局委托受理机构
网上受理:上海市引进人才
网上服务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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