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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高新技术企业有哪些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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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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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spanname=whlmid=whlm国发[2007]40号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br/#160;#160;#160;#160;#160;#160;#160;#160;#160;

根据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本市高科技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沪委[1997]19号文)的规定:在高新技术开发区内的企业,经认定为高科技企业的,可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经认定新建立的高科技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经认定的高科技企业出口产值达到当年总产值50%以上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被认定为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后,可以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二年内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可分别补贴4%、5%和7%,其余年度实现的利润总额可减半补贴。其中在金桥出口加工区外高桥保税区、孙桥现代农业开发区注册经营的上述企业,其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的补贴可延长一年。

(2)工资发放不受工资总额的限制,按实列支。

(3)同等条件下进行浦东新区企业技术开发机构认定时可优先考虑。

1、营业税返实际交税额的35% 2、增值税返实际交税额的8% 3、所得税返实际交税额的16%
.高新技术企业现行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

(1)企业所得税税率优惠。根据新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法》,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特定地区减免税优惠。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规定,

&&&& 对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 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 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过渡期优惠政策。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

&&&& 原享受企业所得税& 两免三减半&、& 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

&&&& 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

(4)以境内、境外全部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总收入、销售收入总额、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等指标申请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对其来源于境外所得可以按照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境外抵免限额时,可按照15%的优惠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



高新技术企业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

依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4]172号)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才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所称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二)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三)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四)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五)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高新技术企业有关政策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28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3条

3、《科技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

4、《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157)

7、《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47号)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的公告》(总局公告〔2014〕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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