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发布单位:上海市地税局时间:2011-12-28查看次数:
问: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什么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规定,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问:高新技术企业能否享受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
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21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企业所得税& 两免三减半&、& 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其中对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的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当地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对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创办的内资高新技术企业,经严格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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