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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我公司为高新技术企业,请问在填写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填写的&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明细表&时哪些费用可以加计扣除?
【答案】国税发〔2008〕116号 第四条和《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3]70号)第一条规定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范围。
1、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2、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3、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以及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4、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5、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6、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7、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鉴定费用;8、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强调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性,比如,允许加计扣除的人员人工费用,必须是在职直接从事研发的研发人员,对于企业聘用的非在职研发人员发生的支出,可进入研发费用,但不得加计扣除。因此,企业在归集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时应注意直接相关性这个问题。
【最新活动】我公司在5月的27日,5月28日,北京丰台东大街开展《进出口退税以及合理避税》专题讲座,如果您感兴趣可跟我们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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