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补贴对象
&&&&&&&&&& 根据《上海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暂行办法》的规定,以下对象可以享受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 (含培训费补贴和鉴定费补贴)。
&&&&&&&&&& 1、本市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段的以下人员:
&&&&&&&&&& ♦失业人员、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
&&&&&&&&&& ♦在职从业人员(其中也包括本市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从业人员);
&&&&&&&&&& ♦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的毕业学年学生;
&&&&&&&&&& ♦其他按有关规定批准的人员,如本市接受的退役士兵等。
&&&&&&&&&& 2、外省市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段的以下人员:
&&&&&&&&&& ♦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并处于缴费状态的来沪从业人员;
&&&&&&&&&& ♦本市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外省市生源的毕业学年学生。
&&&&&&&&&& 二、补贴范围和标准
&&&&&&&&&& 以下补贴对象在本市补贴培训实施机构参加补贴培训目录内的培训项目,鉴定合格的(含自鉴定考核之日起一年内补考合格),按以下比例享受培训费补贴:
&&&&&&&&&& ♦本市户籍失业人员、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参加补贴培训目录内的任何培训项目,可按规定的补贴标准享受100%培训费补贴;
&&&&&&&&&& ♦在职从业人员(含来沪从业人员)参加补贴培训目录内中级及以上培训项目或相当于中级的专业职业能力培训项目,可按规定的补贴标准享受50%培训费补贴;
&&&&&&&&&& ♦高等院校毕业学年学生(含外省市生源学生)参加补贴培训目录内高级及以上培训项目或创业能力培训项目的、可按规定的补贴标准享受50%培训费补贴;
&&&&&&&&&& ♦经批准的其他补贴对象按相关规定享受培训费补贴。
&&&&&&&&&& 补贴对象参加补贴目录内中级及以下或专项职业能力培训项目的,鉴定不合格的,不予补贴;参加补贴培训目录内高级及以上培训项目,鉴定不合格的按照鉴定合格应补贴培训费的50%予以补贴。
&&&&&&&&&&& 三、补贴次数
&&&&&&&&&& 补贴对象一般每年可享受一次培训费补贴。对参加已获得相关证书的培训项目,不得重复享受补贴。在校学生的鉴定费补贴在其在校期间只可享受一次。
&&&&&&&&&& ● 注: 以上政策如需详细了解,可至居委就业援助员处或至峨山路488号塘桥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大厅5号窗口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