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络不是诽谤的天堂!目前已经固定好证据,正在走司法程序!经济损失只是普通民事案件,如果你的诽谤涉嫌触犯《刑法》中的& 损害商业信誉罪&,你只能希望我们不起诉刑事责任。但不管你是谁,希望你悬崖勒马,回头是岸!也许只是赔偿损失!
同时附上公证的发票,证明我们对恶意诽谤绝不姑息!
名词解释:损害商业信誉罪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被害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二、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 1、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2、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被害人的商业信誉; 3、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被害人的商品声誉; 4、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三、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十六周岁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 四、本罪在主观方面的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降低而造成他人损失的结果,并希望这种结果产生的故意行为。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刑法规定: 一、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单位犯本罪,对单位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案例一:黄波,男,因为办理上海居住证转户口,签约时信誓旦旦,p笑r不笑的说,保证户口好了付款,当时看他是个残疾人,还是个倒插门,也就同意了,没有想到这个人,正是 咬了吕洞宾,不识好人心!他太太闵雪萍,也不怎么样,不过黄波有一点比较厉害,居然是女儿随太太姓,难道残疾人就这么牛?真心奉劝你们夫妻,为女儿闵煜涵多想想吧,凡事要三思而后行!对了,最近收到了你的上诉状,对一审判决,你还不服气?不知道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一说吗?上海户口办理好了,就得规规矩矩、恭恭敬敬的支付剩余款项,我也不想听你说什么户口好了请我吃饭了,这样的谎言,现在想想,真可笑啊,作为一个2003年7月毕业的湖北省民族学院物理学专业的本科生,这样不讲诚信、耍小聪明的事情,传到你的同学、你的老师、你的朋友那里去,你还有脸见江东父老吗?你还有脸去见祖宗吗?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沪0104民初31537号
原告:上海培学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真南路2528号1幢1层1129室。
被告黄波,男,1979年8月1日出生,土家族,住上海市闵行区浦连路439弄20号502室。
联系电话:13564978495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涛,上海林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闵雪萍 电话:13761792876,住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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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黄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培学通实业有限公司咨询服务费1.8万元;
二:被告黄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培学通实业有限公司违约金3,000元;
三:驳回被告黄波的全部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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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最近也有不是被告,已经意识到诚信问题,通过法院调解,积极支付尾款,在此表扬一下!包括不不限于:徐某芳、鄢某广、吴某锋等同志,这些和解的同志,还是朋友。他们上海户口都已经办理申报完毕,其中有人才引进落户上海、有居住证转户口、夫妻投靠落户上海等等,我们的发票也已经寄送,请查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