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印发的《关于上海市引进人才
申办本市常住户口有关问题的通知》(沪人力社发[2011]53号),对引进人才
落户的相关规定进行了细化,明确了高技能人才申请落户的42类职业、工种范围。
根据《上海市引进人才
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沪府发[2010]28号)及其《实施细则》(沪人社力发[2010]44号),经上海市引进人才
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联席会议同意,对本市引进人才
申办常住户口五方面规定进行了明确。
1、明确& 本市金融、贸易、航运等现代服务业重点机构,高新技术产业划重点领域&的认定范围,具体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经联席会议办公室认定。
2、明确高技能人才申请落户的职业、工种范围。即符合市政府《试行办法》规定的条件,且在工作一线从事技能类职业、工种的技能人才,包括工具钳工、维修电工、电梯安装维修工等42个不同职业供种。
3、明确航运、传统医学、体育等行业专门人才的引进标准和有关程序。其中,明确标准的如潜水员、船长等行业专门人才由用人单位申报;暂难明确标准的如艺术、农业技术类专门人才由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同行专家评价,经由联席会议集体评定。
4、明确区县投资创业人才的引进标准。具体由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区县主管部门制定。
5、明确特殊人才的引进落户,采取& 同行专家或相关部门评估、行业或区县推荐&的推荐机制和& 联席会议办公室会议集体商议评定&的审核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