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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上海人才引进落户政策延续至2021年8月15日!

常见问题
  • 2021-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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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根据《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我局对有效期将届满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梳理评估。经评估,下列行政规范性文件需继续实施,有效期延长至下述规定日期。文件中有关内容如现行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根据《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我局对有效期将届满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梳理评估。经评估,下列行政规范性文件需继续实施,有效期延长至下述规定日期。文件中有关内容如现行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上海市引进人才 申办本市常住户口 试行办法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印发的《上海市引进人才 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沪府发〔2010〕28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

&& 一、关于申办条件
&&& (一)用人单位引进的人才一般应能在本单位工作五年以上。对于特别优秀或者特别紧缺急需的,可适当放宽年限要求。
&&& (二)按照规定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受聘相应职务,包括明确可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相对应的国家职业资格。
&&& (三)“省部级及以上政府奖励”,是指由省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或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相关部委共同授予的政府奖励,且具有个人证书。
&&& (四)“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项目、国家重要科技计划项目和本市重大科技项目”,是指根据国家或本市科技主管部门项目立项批复进行认定的科技项目,所称“项目负责人及其团队核心成员”,由国家或本市科技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立项、申报材料予以认定。
&&& (五)“列入省部级及以上人才培养计划的人选”的认定依据参照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或各省、市、自治区政府和人才主管部门批复。
&&& (六)“金融、贸易、航运等现代服务业重点机构”,由市金融服务办公室、市商务委员会、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等行业主管部门认定。“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等行业主管部门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由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认定。“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由市商务委员会认定。符合条件引进的人才,应属单位紧缺急需的业务骨干,且具有两年以上(截至申报之日)相应工作经历。
&&& (七)“高技能人才”是指在工作一线从事技能类职业、工种(具体职业、工种范围另行发布)的技能人才,“国家及省部级技能竞赛奖励”,是指国家级或省部级技能类人才表彰、国家级技能竞赛金、银、铜奖或省部级技能竞赛金奖或一等奖。
&&& (八)“本市文化艺术、体育、传统医学、农业技术及其他特殊行业紧缺急需的专门人才”,是指经同行专家评估认定,由行业主管部门推荐的行业专门人才,以及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具有相应专业资格证书的行业专门人才。
&&& (九)“在沪投资于本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为投资所在地区县经济社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企业”的标准,由投资所在地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区县相关主管部门另行制订,经批准后实施。


&二、关于申请的提出
&&& (十)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申请的提出,按以下方式办理:
&&& 1、引进人才 申办常住户口的,由用人单位在网上进行单位信息注册,并填写单位和引进人才 相关信息,打印《上海市引进人才 申请表》并盖章、签字。用人单位备齐单位和个人的相关书面材料后,到受理点进行现场申报。
&&& 2、中央在沪单位、市属单位,向市人才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其他单位向注册所在地的区县人才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 3、中介机构派遣人员,不属于引进人才 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的范围。
&&& 4、用人单位不得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其他单位、个人代理申报。


&&& 三、户口迁移
&&& (十一)按照办法第十二条办理“户口迁移”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 1、引进人才 在取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3个工作日后,持相关证明和本人身份证到拟落户地公安分(县)局人口管理部门办理《准予迁入证明》。
&&& 2、持《准予迁入证明》到外省市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
&&& 3、持《准予迁入证明》、《户口迁移证》及其他相关证明到落户地的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 迁沪人员及其家属为农业户口的,按国家和本市现行有关政策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 四、关于家属随迁
&&& (十二)办法第十三条所称“未成年子女”,是指16周岁以下的子女以及16周岁以上、在普通高中就读的子女;16周岁以上的普通高中在校生随迁的,另需提供学籍证明。
&&&
五、关于户口注销
&&& (十三)对已骗取获得的本市常住户口,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予以注销。
&&& 六、其他
&&& (十四)引进人才 户籍落户本市后的社会保险按照国家和本市的相关规定执行。
&&& (十五)本实施细则印发后,原市人事局印发的《上海市吸引国内优秀人才来沪工作实施办法》(沪人〔1999〕51号)和原市劳动局印发的《关于本市企业从外省市引进技术工人的试行意见》(沪劳力发〔93〕18号)相应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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