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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新引进人才租房补贴流程三分钟搞定

常见问题
  • 2023-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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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申请。由系统自动发起补差额审核程序,从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及社保共享平台,提取并核查申请人学历、社会保险缴纳等信息。符合发放条件者列入公示名单;不符合发放条件的,申请人可在引进审核文件签发之日起一内登陆“深圳市新引进人才租房和生活补贴系统”再次提出补差额申请。

办理深圳户口很多人都说因为深圳市新引进人才 租房补贴给吸引了,所以大家知道怎么领取这个补贴吗?今天小编就来告诉大家所有流程,三分钟搞定!

补贴标准

本科一万五元/人、硕士二万五元/人、博士三万元/人。补贴资金一次性发放。

申请期限

引进人才 应当在引进审核文件签发之日起一年内,通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深圳市新引进人才 租房和生活补贴系统”提出补贴申请。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资格。

申请条件

(一)学历条件:

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以办理引进手续时申报的学历为准;

(二)年龄条件:

1、应届毕业生和归国留培学通员无年龄限制。

2、在职人才应当符合下列年龄条件:本科的未满30周岁、硕士的未满35周岁、博士的未满40周岁。上述年龄条件以调入年度的1月1日为判断时点(即截至引进前一年度12月31日满足年龄要求)。

(三)发放条件:

1、有深圳户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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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深圳缴纳了社会保险费,且社会保险关系仍在本市;

3、人未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未正在租住公租房。

备注:

1、人才安居政策与其他住房保障政策不得同时享受。

2、购房优惠政策包括:购买过政策性住房或者享受过购房补贴、海外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

3、新引进人才 正在租住或者获准租住单位分配的重点企事业单位定向配租公租房、前海管理局配租的属于保障性住房性质的人才公寓,视为正在租住公租房。

4、新引进人才 不得重复享受租房补贴。以下情况视为享受过租房补贴:

(1)根据《深圳市人才安居办法》(政府令第273号)领取了领军人才租房补贴的;

(2)根据《深圳市人才安居暂行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29号)领取了高中初级人才租房补贴和领军人才租房补贴的;

(3)根据《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住房解决办法(试行)》(深府〔2008〕204号)领取了高层次人才租房补贴和购房贴息的;

(4)根据《深圳市人才安居办法》(市政府令273号)已领取了新引进人才 租房补贴的;

(5)根据《关于促进人才优先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发〔〕9号)已享受新引进人才 租房和生活补贴的;

(6)其他已经享受过租房补贴的。

办理材料

本事项无申请材料。

办理流程

补贴一次性发放。

一、新引进人才 租房和生活补贴首次申请:

(一)注册及申请。申请人登陆“深圳市新引进人才 租房和生活补贴系统”注册个人账户并提交申请。系统将从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及社保共享平台,提取并核查申请人户籍、社会保险缴纳等信息。

(二)受理。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在每月首个工作日汇总上月市、区申请人名单。

(三)审核。市人力资源部门将申请人员名单送市住房保障部门核查住房保障政策享受情况。市住房保障部门在25个工作日内反馈核查结果。人力资源部门根据核查结果以及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审核租房和生活补贴申请。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员列入公示名单;不符合申请条件的,本次申请终止。申请未审核通过的,可在引进审核文件签发之日起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

(四)公示。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将拟发放人员名单在部门政府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

(五)发放。人力资源部门在公示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租房和生活补贴发放工作。

二、新引进人才 租房和生活补贴补发差额部分:

(一)申请。由系统自动发起补差额审核程序,从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及社保共享平台,提取并核查申请人学历、社会保险缴纳等信息。符合发放条件者列入公示名单;不符合发放条件的,申请人可在引进审核文件签发之日起一年内登陆“深圳市新引进人才 租房和生活补贴系统”再次提出补差额申请。

(二)公示。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将拟发放人员名单在部门政府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

(三)发放。人力资源部门在公示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租房和生活补贴发放工作。


&&& 留学生落户上海政策、流程详解!快来了解一下吧!

原标题:留学生落户上海政策、流程详解!快来了解一下吧!

留学生落户上海,是目前最为便捷的方式之一,和应届生不同的是不需要打分,满足条件即可申请落户。关于2年和1年解释一下:2年指,留学生回国入境的那天开始到在上海开始工作(必须要为国内首份工作在上海)不超过2年;1年没有明确指出要在境外呆满365天的要求,但是课程最好为1年的课程。所以,如果你在国外工作了N年,想来上海依然是可以落户的。

一、来沪工作的留学回国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在国(境)外获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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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在国内“211”高校获得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或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并在国(境)外高校获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或在国内非“211”高校获得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或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并在国(境)外世界排名前500名高校获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或在国(境)外高校获得本科学历、学士学位和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不含大专起点本科和HND等形式)。

3. 在国(境)外世界排名前500名高校获得本科学历、学士学位(累计在国(境)外学习时间须满1年以上;中外合作办学、联合培养等性质毕业生应同时获得国内和国(境)外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不含大专起点本科和HND等形式)。

4. 在国内获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或取得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赴国(境)外进修、做访问学者满1年以上。同时,符合上述四项条件的人员最近连续6个月在同一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不应低于上一年度本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个税缴纳情况应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合理对应。

5. 其他不符合第2、3项条件,在国(境)外高校获得本科、学士及以上学历学位(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人员累计在国(境)外学习时间须满1年以上;中外合作办学、联合培养等性质毕业生应同时获得国内和国(境)外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不含大专起点本科和HND等形式),同时最近连续12个月在同一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达到上一年度本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1.5倍,个税缴纳情况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合理对应的人员。

二、来沪创业的留学回国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1. 在国(境)外高校获得本科、学士及以上学历学位(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人员要求同上)或符合第4项条件,来本市创办企业的留学回国人员(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实缴),本人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且为第一大股东(不含股份转让、后期资金注入),个人股份一般不低于30%),同时最近连续6个月在同一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不低于上一年度本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个税缴纳情况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合理对应。

同时,留培学通员在国(境)外院校获得的学历学位应属于教育部认可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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