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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申请本市户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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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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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经认定存在虚假申报等情况的用人单位,提出的落户申请无效。经核实,用人单位与上度所录用且已办理直接落户的非上海生源应届毕业生全部未依法履行劳动(聘用)合同的,该单位提出的落户申请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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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申请本市户籍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非上海生源毕业生”)进沪就业落户申请与受理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申请条件
(一)用人单位条件
用人单位是非上海生源毕业生进沪就业申请落户的申请主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用人单位,直接录用非上海生源毕业生的,可以为录用人员申请本市户籍:

1.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党政机关;

2.在本市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

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申请本市户籍(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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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信誉良好、注册资金达到人民币1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且在5月31日前在本市注册登记(非上海生源毕业生最高学历阶段自主创业并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为本人申请办理本市户籍的,不受上述注册资金和注册登记时间限制);

4.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用人单位如确需引进非上海生源毕业生的,须在5月24日前由其政府主管部门、所在区政府或市级以上开发园区主管机构的人力资源工作部门,以正式公文形式向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申请(由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受理)。

经认定存在虚假申报等情况的用人单位,提出的落户申请无效。经核实,用人单位与上年度所录用且已办理直接落户的非上海生源应届毕业生全部未依法履行劳动(聘用)合同的,该单位提出的落户申请无效。

(二)非上海生源毕业生条件
非上海生源毕业生符合以下条件,可以由用人单位为其申请办理本市户籍:

1.遵守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

2.列入普通高校国家统一招生计划,全日制且不属于定向和委托培养,完成学业并取得相应的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3.在校期间未与任何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或人事聘用关系,未缴纳社会保险(非上海生源毕业生最高学历阶段自主创业并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为本人申请办理本市户籍,并由该企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不受该条件限制);

4.与符合前文规定申请条件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或聘用合同期为一年及以上的就业协议。中介机构的派遣人员不予受理。

二、申请材料
&&&&&& 非上海生源毕业生进沪就业申请落户,须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具体材料要求详见:申请材料说明.pdf
1.《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办理户籍申请表》(含申请材料清单);

2.《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个人信息表》;

点击下载: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个人信息表.doc(需学校教务部门(研究生培养单位)盖章后至学校就业指导中心盖章)

3.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推荐表;
4.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
5.成绩单(需提供复印件并盖校就业指导中心章);
6.外语等级证书;(需提供复印件并盖校就业指导中心章)
7.计算机等级证书;(需提供复印件并盖校就业指导中心章)
8.用人单位的企业营业执照(法人企业的分支机构需另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9.最高学历学习阶段所获奖项证书;(需提供复印件并盖校就业指导中心章)
10.最高学历学习期间获得发明专利证书及相关材料;(需提供复印件并盖校就业指导中心章)
11.最高学历学习期间创业的相关证明材料;(需提供复印件并盖校就业指导中心章)
12.其他相关材料。
13. 申请上海市户籍诚信声明:点击下载模板:申请上海市户籍诚信声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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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有多少天?附详细产假天数规定

【导语】:《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各省市的产假天数也不完全一致,具体以当地政策为准!


  现行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关于产假的规定如下: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但部分省市会在《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基础上制定符合当地的政策,比如:

  北京市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第四章第十八条规定: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女职工,按规定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享受生育奖励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陪产假十五天。女职工及其配偶休假期间,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不得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女职工经所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同意,可以再增加假期一至三个月。

  上海市

  《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四条规定:

  ❶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九十天,其中产前休息十五天,产后休息七十五天。

  ❷难产者,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❸妊娠三个月内自然流产或子宫外孕者,给予产假三十天;妊娠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自然流产者,给予产假四十五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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