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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新生婴儿申报户口办理指南

常见问题
  • 2023-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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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出生医学证明》; (2)父母《结婚证》; (3)父母双方的《居民户口簿》或加盖单位人事、保卫部门印章的《集体户口个人信息页》复印件或外省市集体户口户籍证明材料; (4)父母双方的《居民身份证》或现役军人身份证件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

(1)《出生医学证明》;

(2)父母《结婚证》;

(3)父母双方的《居民户口簿》或加盖单位人事、保卫部门印章的《集体户口个人信息页》复印件或外省市集体户口户籍证明材料;

(4)父母双方的《居民身份证》或现役军人身份证件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5)监护人的书面申请;

(6)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以及父亲与祖父母或母亲与外祖父母的关系凭证;

(7)母亲产前医院检查、分娩记录凭证或亲子鉴定证明;

(8)婴儿本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国(境)外出生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出具对其出生情况的认证或亲子鉴定证明;

(9)集体户口管理单位的同意入户意见书;

(10)需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提供证明材料须同时提供原件和复印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由存档单位在复印件上加盖骑缝章,并由申请人(监护人)、受理民警双方在复印件上签名确认该复印件与原件的一致性。因单位存档等原因无法提供证明材料原件的,其复印件上必须由单位确认是否与原件一致,并加盖该单位的行政公章。

申报流程1携申报材料到受理窗口申报即可。 收费标准

《居民户口簿》工本费10元/证。

办理地点

入户地公安派出所户籍受理窗口。

受理时间:

市区派出所:每天8:30—20:00;

郊区派出所:每天8:30—16:30。

办理时限除当场办理户口登记手续外,公安派出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户口审批决定或者提出明确的审核意见和理由后,报所属公安分(县)局。公安分(县)局应当自公安派出所上报材料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作出户口审批决定。

上海市新生婴儿申报户口办理指南(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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