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实施& 科教兴市&主战略,落实《上海实施人才强市战略行动纲要》,不断优化留培学通员来沪工作和创业的环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来上海工作和创业的留培学通员,包括入外籍以及从港澳台地区出国留学的留培学通员。
第三条 市人事局是留培学通员来上海工作和创业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本市引进留培学通员的政策、规划,对引进留培学通员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对有关工作进行效益评估等。 市科委、市教委、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外资委、市质量技监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劳动保障局、市信息委、市医保局、市人口计生委、上海海关、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分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鼓励留培学通员来上海工作和创业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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