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指南适用于本市市内公共户入户的申请和办理。
市内户口审批(代码:5105)。分项:公共户入户。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 2、《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修正本)》。
(一)准予批准的条件
&&& 1、符合常住户口管理相关规定的人员;
&&& 2、申请材料齐全、手续完备。
&&& (二)不予批准的情形
&&& 1、不符合常住户口管理相关规定的人员;
&&& 2、申请材料不齐全;
&&& 3、申请人在户口申报事项中有违背事实情况、弄虚作假行为的。
审批数量
&&& 无审批数量限制。
申请材料
(一)形式标准
&&& 提供证明材料须同时提供原件和复印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由存档单位在复印件上加盖骑缝章,并由申请人(监护人)、受理民警双方在复印件上签名确认该复印件与原件的一致性。因单位存档等原因无法提供证明材料原件的,其复印件上必须由单位确认是否与原件一致,并加盖该单位的行政公章。
&&& (二)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目录
&&& (1)申请人(监护人)的入户申请书;&
&&& (2)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
&&& (3)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
&&& (4)申请人在本市确无他处落户的相关证明;&
&&& (5)申请人实际居住地发生变化或已购置房屋后必须办理户口迁移的书面承诺;&
&&& (6)市内户口待定的申请人须提供《户口迁移证》或《出生医学证明》等证明材料;
&&& (7)刑释解教的申请人须提供释放单位签发的《释放证明书》(副本)或劳动教养管理单位签发的《解除劳动教养证明书》(正本)或其他释放证明;&
&&& (8)房屋出售、拆迁的申请人须提供房屋买卖合同、动迁协议等相关凭证;&
&&& (9)法院判决户口迁出的申请人须提供生效的法院判决书、人民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 (10)保障性住房租赁的申请人须提供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或协议、房屋买卖合同、动迁协议等相关证明材料;&
&&& (11)离婚的须提供离婚证明;&
&&& (12)存在家庭矛盾的须提供相关情况证明(经社区民警审核签字)。&&
&&& (13)需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一)收费环节
&&& 制证环节。
&&& (二)收费内容
&&& 《居民户口簿》工本费。
&&& (三)收费依据
&&& 1、《关于核定新的户口迁移证件收费标准的复函》(沪价费[1994]第262号);
&&& 2、《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2]97号)。
&&& (四)收费标准
&&& 《居民户口簿》工本费10元/证。
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 (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 1、知情权。有权向行政审批机构了解本办事指南相关情况。
&&& 2、获得批准权。有权依据本办事指南向行政机构提出申请,并在符合相关审批条件、标准的情况下获得批准的权利。
&&& 3、救济投诉权。有权就不服行政审批机构实施的本项具体行政行为,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也可以向行政审批机构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投诉或者控告。
&&& (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 1、提出真实材料义务。有义务按照本办事指南要求,提供符合规定形式并确保真实有效的材料。
&&& 2、接受核查义务。有义务配合行政审批机构工作人员依法进行核查,并如实提供相关资料、信息。
(一)接收方式
&&& 窗口接收:拟入户地公安派出所户籍受理窗口。&& (对外服务窗口查询)
&&& (二)接收时间
&&& 市区派出所:每天8:30—20:00;
&&& 郊区派出所:每天8:30—16:30。
(一)窗口咨询
&&& 1、拟入户地公安派出所户籍受理窗口。
&&& 2、各公安分(县)局户政接待窗口。
&&& (二)网上咨询
&&& 上海公安门户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