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儿随父亲或母亲在上海市办理出生登记条件 & 上海市公安局修订《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
新生婴儿可以随父或随母在上海市办理出生登记,并登记为非农业户口,但另有规定的除外。
&&& 集体户口和中央各部、各省市驻沪办事处工作户口人员的新生婴儿,不可以随父或随母在上海市办理出生登记,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规定在上海市办理出生登记:
&&& (一)父母双方均为上海市单位集体户口(包括人才交流中心、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的集体户口,下同),新生婴儿可以随父或随母在上海市办理出生登记;
&&& (二)父母一方为上海市单位集体户口,另一方为上海市学生集体户口,新生婴儿可以随上海市单位集体户口一方在上海市办理出生登记;
&&& (三)父母双方均为学生集体户口,新生婴儿可以在上海市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
&&& (四)父母一方为上海市单位集体户口,另一方为外省市集体户口(或者是现役军人),新生婴儿可以向上海市单位集体户口一方的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出生登记,经区、县公安机关批准后,办理出生登记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