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入驻

首页 > 居转户

新投靠配偶落户政策:不用等十年,我就要成天津人啦!

居转户
  • 2023-08-20
  • 浏览

摘要:按照《天津市公安局关于落实城乡统一户口登记制度调整户口登记迁移政策的通知》(津公人口〔〕527号)要求,自1月1日起,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并对外省市人员投靠配偶来津落户政策进行调整。为

按照《天津市公安局关于落实城乡统一户口登记制度调整户口登记迁移政策的通知》(津公人口〔〕527号)要求,自1月1日起,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并对外省市人员投靠配偶来津落户政策进行调整。为推动户口登记& 一元化&平稳过渡,确保相关惠民政策举措落实,现就做好外省市人员投靠配偶、投靠继父(母)来津落户工作通知如下:

看点

01

投靠配偶落户政策

(一)我市户籍人员与外省市户籍人员登记结婚满3年,在我市有本人或配偶、子女、双方父母名下合法稳定住所,可以申请将配偶户籍迁入我市落户,有合法抚养权的18周岁(含)以下子女可以随迁。

(二)对原为我市农业户口、因我市户口登记& 一元化&调整为居民户口、配偶为初婚、并在原农业户口所在地申报配偶投靠户口迁入的,从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设置3年的政策过渡期,即在12月31日前到公安机关提交申请材料并予受理的,继续执行原政策,不设年龄及结婚年限要求,有合法抚养权的18周岁(含)以下子女可以随迁;自1月1日起,统一执行全市投靠配偶来津落户政策。

(三)申报投靠配偶迁入落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经申请落户地公安分局人口服务管理中心或派出所调查核实,逐级报分局主管局长核准后办理:

1、书面申请(双方签字)。

2、双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年满16周岁)原件及复印件。

3、婚姻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随迁双方婚生子女的,提交合法有效的《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如无法提交合法有效的《出生医学证明》,需要在我市司法机关备案的鉴定机构做DNA亲子鉴定;随迁非婚生子女的,提交确定合法抚养权的法律手续,并在我市司法机关备案的鉴定机构做DNA亲子鉴定;随迁收养子女的,提交合法有效的《收养登记证》和办理收养手续全部证明材料,并在我市公安刑侦部门做DNA打拐比对。

5、申请落户地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申请落户地合法稳定住所权利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权利人与申请人关系证明材料、权利人同意落户证明。

7、对原为我市农业户口、因我市户口登记& 一元化&调整为居民户口、并在原农业户口所在地申报配偶投靠户口迁入的,受理民警在人口信息系统中打印& 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并加盖民警章。(不需群众提供)




看点

02

投靠继父(母)落户政策

(一)外省市户籍人员离婚(丧偶)后与我市户籍人员再婚满3年,在我市有本人或配偶、子女、双方父母名下合法稳定住所,其有合法抚养权的18周岁(含)以下子女可以申请投靠继父(母)将户口迁入我市落户。

(二)对外省市户籍人员离婚(丧偶)后与我市户籍人员再婚时其有合法抚养权的子女不满18周岁,待再婚满3年已满18周岁的,如该子女未婚未育,可以在年满22周岁前申请投靠继父(母)将户口迁入我市落户;年满22周岁后,公安机关不再受理投靠继父(母)落户。

(三)申报投靠继父(母)迁入落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经申请落户地公安分局人口服务管理中心或派出所调查核实,逐级报分局主管局长核准后办理:

1、书面申请(具有合法抚养权的生父〔母〕与再婚配偶双方及年满18周岁子女签字)。

2、双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年满16周岁)原件及复印件。

3、生父(母)的离婚证及离婚协议或离婚民事调解书(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生父(母)死亡的需提供其原结婚证、死亡证(或死亡户口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生父(母)与继父(母)的婚姻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外省市户籍人员与前夫(妻)婚生子女投靠继父(母)的,提交合法有效的《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如无法提交合法有效的《出生医学证明》,需要在我市司法机关备案的鉴定机构做DNA亲子鉴定;外省市户籍人员与他人非婚生子女投靠继父(母)的,提交确定合法抚养权的法律手续,并在我市司法机关备案的鉴定机构做DNA亲子鉴定;外省市户籍人员收养子女投靠继父(母)的,提交合法有效的《收养登记证》和办理收养手续全部证明材料,并在我市公安刑侦部门做DNA打拐比对。

6、申请落户地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7、申请落户地合法稳定住所权利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权利人与申请人关系证明材料、权利人同意落户证明。

8、未婚未育承诺书。

新投靠配偶落户政策:不用等十年,我就要成天津人啦!(图1)

看点

03

相关政策内容解释

(一)按照《天津市公安局关于落实城乡统一户口登记制度调整户口登记迁移政策的通知》(津公人口〔〕527号)要求,自1月1日(含)起,原外省市人员结婚投靠我市非农业人口、残疾人员夫妻投靠、退休投配偶、人才家属投靠等投靠配偶落户政策以及投靠继父(母)落户政策废止。

(二)& 登记结婚满3年&指自婚姻登记机关核发的《结婚证》登记日期开始计算满3年。离婚(丧偶)后再婚或离婚后复婚的,自最近一次《结婚证》登记日期开始计算满3年,不予分段累计。

(三)按照出生日期计算,18周岁生日前为& 不满18周岁&或& 18周岁以下&;自18周岁生日当天起为& 满18周岁&或& 18周岁(含)以上&;& 年满22周岁&计算方式同上。

(四)对原为我市农业户口、因我市户口登记& 一元化&调整为居民户口、并在原农业户口所在地申报配偶投靠户口迁入的,享受原农业户口人员配偶投靠落户过渡政策还须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一是外省市户籍人员为初婚。

二是于12月31日(含)前到原农业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提交投靠配偶落户申请材料并予受理。对户口登记& 一元化&后发生户口迁移、未在原农业户口所在地申报的,不享受过渡期政策,统一执行全市投配偶落户政策。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