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顺网&夫妻关系]上海市夫妻投奔落户政策是什么,办理夫妻投奔落户手续是许多夫妻要经历的事情,下面就跟大家分享上海夫妻投奔落户最新政策。
上海夫妻投奔落户政策(材料配图)
2012年2月,上海市国民政府关于印发《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措施》的通知。
第一条(目标和根据)
为了深化本市户籍管理改革,完善居住证制度,吸引人才来沪,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上海市居住证暂行规定》,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领导原则)
按照权利与任务对等的原则,保持政策公开、标准统一、程序规范、办理方便。
第三条(实用对象)
本措施实用于来沪创业、就业并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境内人员(以下简称& 持证人员&)。
第四条(管理部门)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持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的受理和审核工作。市公安部门负责相干落户工作。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措施实行的政策和谐工作,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状态,综合平衡断定年度总量,并对政策实行进行监督。住房保障房屋管理、税务、教导、人口计生、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本措施相干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申办条件)
持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满7年;
(二)持证期间按照规定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满7年;
(三)持证期间依法在本市缴纳所得税;
(四)在本市被评聘为中级及以上专业技巧职务或者具有技师(国家二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以上职业资格,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对应;
(五)无违背国家及本市打算生育政策规定行动、治安管理处分以上违法犯法记载及其他方面的不良行动记载。
第六条(勉励条件)
持证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优先申办本市常住户口:
(一)在本市作出重大贡献并获得相应嘉奖,或者在本市被评聘为高级专业技巧职务或者高级技师(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对应的,可以不受第五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持证及参保年限的限制;
(二)在本市远郊地区的教导、卫生等岗位工作满5年的,持证及参保年限可以缩短至5年;
(三)最近持续3年在本市缴纳城镇社会保险基数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2倍以上,或者最近持续3年计税薪酬收入高于上年同行业中级技巧、技巧或者管理岗位年均薪酬收入程度的技巧管理和要害岗位人员可以不受第五条第(四)项规定的专业技巧职务或者职业资格等级的限制;
(四)按照个人在本市直接投资(或者投资份额)盘算,最近持续3个纳税年度累计缴纳总额及每年最低缴纳额达到本市规定标准,或者持续3年聘请本市员工人数达到规定标准的相干投资和创业人才,可以不受本措施第五条第(四)项规定的专业技巧职务或者职业资格等级的限制。
前款所称的重大贡献奖项领域、计税薪酬收入标准、技巧管理和要害岗位领域、投资纳税数额和用工人数标准,由相干管理部门适时颁布。
第七条(申请的提出)
符合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持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的,可以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人才服务中心领取并填写《居住证持有人办理本市常住户口申请表》后,交用人单位,同时附有关申请材料,由用人单位负责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
第八条(申请材料)
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的申请材料具体包含:
(一)有效身份证明和《居住证持有人办理本市常住户口申请表》;
(二)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的证明;
(三)本市区、县以上税务机关出具的个人所得税或者企业纳税完税证明;
(四)专业技巧职务、职业资格证明及相干聘请(劳动)合同证明;
(五)现居住地打算生育证明及无违法犯法记载证明;
(六)本人或者批准吸收落户的单位、亲属的房屋所有权证或者租用公房凭证;
(七)相干部门请求供给的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符合第六条规定的持证人员申请优先办理本市常住户口的,还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受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收到持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的材料后,对申办材料齐全的,应当受理,并出具受理回执;对申办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告诉持证人员补齐相干材料。
第十条(审核)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规定条件,对申办材料进行审核。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出具《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办理本市常住户口通知书》;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书面告诉持证人员。
第十一条(迁入户口)
持证人员凭《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办理本市常住户口通知书》和本市公安部门出具的《准予迁入证明》及相干证明,办理迁移落户手续。
第十二条(家属随迁)
持证人员的配偶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申请办理本市常住户口;不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现有投奔落户政策办理。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
第十三条(总量调控)
本市对持证人员申办常住户口履行年度总量调控,符合条件的持证人员按照规定,排队轮候办理。超出当年调控人数总额的,依次转入下一年度办理。
第十四条(法律责任)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在履行本措施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持证人员和单位应当书面承诺所供给证明材料的真实性,严禁弄虚作假或者捏造。一旦创造弄虚作假或者捏造,取消其再申请的资格,并记入社会征信系统。对骗取本市常住户口的,及时注销其本市常住户口;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实行细则)
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有关部门根据本措施,制定相应的实行细则。
第十六条(施行期限)
本措施自2012年2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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