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留培学通员来沪工作定居须知
一、& 用人单位须提交的材料:
1. 本申请由用人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持介绍信及有效身份证件来办理(留学生本人可同来);
2. 用人单位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请示原件(见样张,须打印件);
3. 用人单位的法人营业执照(属三资企业的另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4. 系事业、社团、民办非企业单位:注册登记证;金融机构:金融许可证
5. 用人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6.&&&& 如用人单位系非法人分支机构的须提交:
a.法人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盖法人公章(属三资企业的另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盖法人公章);
b. 法人机构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盖法人公章;
c.法人机构授予的人事招聘权授权书;
d.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
7. 留学回国后所有劳动合同、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缴纳单或个人社会保险缴纳单(试用期内不受理);
若回国后无业超过半年的需附劳动用工手册或由人事档案管理单位出具证明原件(见样张)
&&
二、留培学通员本人须提交的材料:
1. 学回国人员安置交流登记表原件壹份(用人单位意见栏内盖章);
2. 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外学位(历)认证书;
3& 国外学位(历)证书和成绩单;
4. 我国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
5. 属在国外进修一年以上的留培学通员:
国外进修证明(附指定机构的翻译件)、国内本科以上学历证书或中级以上职称资格证书;
6. 出国留学前国内最后学历(位)证书;
属肄业的须提交肄业或退学证明;申请前与单位未解除劳动合同的需附相关辞职证明;
7. 本人护照内所有签证及出入境纪录;
属在香港地区学习的留培学通员须附香港居民身份证;
8. 系家庭户口须提交户口本和身份证;
系集体户口须提交户籍证明和身份证;
留学期间已注销户籍的须附90天内有效的户籍注销证明;
9. 户口若报入上海市直系亲属家,须附户主的户口本、户主的房屋产权证、户主同意入户承诺书原件(见样张);
户口若报入用人单位的(附集体户口本地址首页);
户口若报入上海市或区人才服务中心集体户的(附该中心同意接受函原件)
;户口若由上海海外人才服务中心指定的,用人单位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请示原件中须注明;
户口若报入本人购买的产权房内的,附房屋产权证;
10. 有婚史者须提交结(离)婚证;持国外结(离)婚证另需附指定翻译机构的翻译件。
三、国内随迁或国外随归家属须提交的材料:
1.& 留学回国人员家属安置交流登记表原件(同留学回国人员安置交流登记表);
子女免填表;
2.& 国内最高学历(位)证书;属肄业的提交肄业或退学证明;若配偶为留学生的材料与留培学通员相同;
3.& 国内随迁配偶的户口本或户籍证明、身份证,配偶体检证明(由上海市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六个月内有效的体检报告原件),回国半年内的配偶免体检;国内随迁子女的户口本或户籍证明、出生证明。
4.& 国内无户籍由国外随归的配偶,附90天有效期的户籍注销证明、本人护照、签证及出入境记录;
5.& 在国外出生的随归子女且父母双方国内均无户籍的,附国外出生证明和指定翻译机构的翻译件、中国护照或中国旅行证及签证、出入境记录;属在国外出生的随归子女且父母一方国内有户籍的,先行在父亲(或母亲)或其他亲属户籍地报出生入户后,附国外出生证明、户口本或户籍证明、本人护照或旅行证。
6.& 随迁配偶有工作单位的,附原单位辞职证明;若在上海已有工作单位的附接受单位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属三资企业的须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安置表须在用人单位意见栏内盖章并附劳动合同;
7.& 放弃随迁的配偶附户口本和身份证及放弃随迁承诺书原件(见样张)。
四、注意事项:
1.&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提交的材料均为A4、单面复印件(除本须知规定提交原件的材料),并须验原件;
2. 样张请参见海外人才网www.hwrcw.com(点击& 办理户口&→& 办事指南&);
3.& 受理时间:9:00-11:30,13:30-17:00;受理地址:上海市闸北区梅园路77号4楼上海海外人才服务中心,联系电话:32508066,邮编:200070;
4. 审批通过后会在www.hwrcw.com上公示,供用人单位查阅。咨询网址:申请留培学通员来沪工作定居须知
一、& 用人单位须提交的材料:
1. 本申请由用人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持介绍信及有效身份证件来办理(留学生本人可同来);
2. 用人单位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请示原件(见样张,须打印件);
3. 用人单位的法人营业执照(属三资企业的另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4. 系事业、社团、民办非企业单位:注册登记证;金融机构:金融许可证
5. 用人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6.&&&& 如用人单位系非法人分支机构的须提交:
a.法人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盖法人公章(属三资企业的另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盖法人公章);
b. 法人机构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盖法人公章; c.法人机构授予的人事招聘权授权书;
d.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7. 留学回国后所有劳动合同、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缴纳单或个人社会保险缴纳单(试用期内不受理);
若回国后无业超过半年的需附劳动用工手册或由人事档案管理单位出具证明原件(见样张)
二、留培学通员本人须提交的材料:
1. 学回国人员安置交流登记表原件壹份(用人单位意见栏内盖章);
2. 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外学位(历)认证书;
3& 国外学位(历)证书和成绩单;
4. 我国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
5. 属在国外进修一年以上的留培学通员:国外进修证明(附指定机构的翻译件)、国内本科以上学历证书或中级以上职称资格证书;
6. 出国留学前国内最后学历(位)证书;属肄业的须提交肄业或退学证明;申请前与单位未解除劳动合同的需附相关辞职证明;
7. 本人护照内所有签证及出入境纪录;属在香港地区学习的留培学通员须附香港居民身份证;
8. 系家庭户口须提交户口本和身份证;系集体户口须提交户籍证明和身份证;留学期间已注销户籍的须附90天内有效的户籍注销证明;
9. 户口若报入上海市直系亲属家,须附户主的户口本、户主的房屋产权证、户主同意入户承诺书原件(见样张);
户口若报入用人单位的(附集体户口本地址首页);户口若报入上海市或区人才服务中心集体户的(附该中心同意接受函原件);
户口若由上海海外人才服务中心指定的,用人单位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请示原件中须注明;
户口若报入本人购买的产权房内的,附房屋产权证;
10. 有婚史者须提交结(离)婚证;持国外结(离)婚证另需附指定翻译机构的翻译件。
三、国内随迁或国外随归家属须提交的材料:
1.& 留学回国人员家属安置交流登记表原件(同留学回国人员安置交流登记表);
子女免填表;
2.& 国内最高学历(位)证书;属肄业的提交肄业或退学证明;若配偶为留学生的材料与留培学通员相同;
3.& 国内随迁配偶的户口本或户籍证明、身份证,配偶体检证明(由上海市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六个月内有效的体检报告原件),回国半年内的配偶免体检;国内随迁子女的户口本或户籍证明、出生证明。
4.& 国内无户籍由国外随归的配偶,附90天有效期的户籍注销证明、本人护照、签证及出入境记录;
5.& 在国外出生的随归子女且父母双方国内均无户籍的,附国外出生证明和指定翻译机构的翻译件、中国护照或中国旅行证及签证、出入境记录;
属在国外出生的随归子女且父母一方国内有户籍的,先行在父亲(或母亲)或其他亲属户籍地报出生入户后,附国外出生证明、户口本或户籍证明、本人护照或旅行证。
6.& 随迁配偶有工作单位的,附原单位辞职证明;若在上海已有工作单位的附接受单位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属三资企业的须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安置表须在用人单位意见栏内盖章并附劳动合同;
7.& 放弃随迁的配偶附户口本和身份证及放弃随迁承诺书原件(见样张)。
四、注意事项:1.&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提交的材料均为A4、单面复印件(除本须知规定提交原件的材料),并须验原件;
2. 样张请参见海外人才网www.hwrcw.com(点击& 办理户口&→& 办事指南&);
3.& 受理时间:9:00-11:30,13:30-17:00;
受理地址:上海市闸北区梅园路77号4楼上海海外人才服务中心,联系电话:32508066,邮编:200070;
4. 审批通过后会在www.hwrcw.com上公示,供用人单位查阅。 申请留培学通员来沪工作定居须知
一、& 用人单位须提交的材料:
1. 本申请由用人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持介绍信及有效身份证件来办理(留学生本人可同来);
2. 用人单位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请示原件(见样张,须打印件);
3. 用人单位的法人营业执照(属三资企业的另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4. 系事业、社团、民办非企业单位:注册登记证;
金融机构:金融许可证 5. 用人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6.&&&& 如用人单位系非法人分支机构的须提交:
a.法人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盖法人公章(属三资企业的另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盖法人公章);
b. 法人机构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盖法人公章; c.法人机构授予的人事招聘权授权书;
d.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
7. 留学回国后所有劳动合同、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缴纳单或个人社会保险缴纳单(试用期内不受理);
若回国后无业超过半年的需附劳动用工手册或由人事档案管理单位出具证明原件(见样张)
二、留培学通员本人须提交的材料:
1. 学回国人员安置交流登记表原件壹份(用人单位意见栏内盖章);
2. 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外学位(历)认证书;
3& 国外学位(历)证书和成绩单;
4. 我国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
5. 属在国外进修一年以上的留培学通员:国外进修证明(附指定机构的翻译件)、国内本科以上学历证书或中级以上职称资格证书;
6. 出国留学前国内最后学历(位)证书;属肄业的须提交肄业或退学证明;申请前与单位未解除劳动合同的需附相关辞职证明;
7. 本人护照内所有签证及出入境纪录;属在香港地区学习的留培学通员须附香港居民身份证;
8. 系家庭户口须提交户口本和身份证;系集体户口须提交户籍证明和身份证;留学期间已注销户籍的须附90天内有效的户籍注销证明;
9. 户口若报入上海市直系亲属家,须附户主的户口本、户主的房屋产权证、户主同意入户承诺书原件(见样张);
户口若报入用人单位的(附集体户口本地址首页);
户口若报入上海市或区人才服务中心集体户的(附该中心同意接受函原件);
户口若由上海海外人才服务中心指定的,用人单位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请示原件中须注明;户口若报入本人购买的产权房内的,附房屋产权证;
10. 有婚史者须提交结(离)婚证;持国外结(离)婚证另需附指定翻译机构的翻译件。
三、国内随迁或国外随归家属须提交的材料:
1.& 留学回国人员家属安置交流登记表原件(同留学回国人员安置交流登记表);
子女免填表;
2.& 国内最高学历(位)证书;属肄业的提交肄业或退学证明;若配偶为留学生的材料与留培学通员相同;
3.& 国内随迁配偶的户口本或户籍证明、身份证,配偶体检证明(由上海市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六个月内有效的体检报告原件),回国半年内的配偶免体检;
国内随迁子女的户口本或户籍证明、出生证明。
4.& 国内无户籍由国外随归的配偶,附90天有效期的户籍注销证明、本人护照、签证及出入境记录;
5.& 在国外出生的随归子女且父母双方国内均无户籍的,附国外出生证明和指定翻译机构的翻译件、中国护照或中国旅行证及签证、出入境记录;
属在国外出生的随归子女且父母一方国内有户籍的,先行在父亲(或母亲)或其他亲属户籍地报出生入户后,附国外出生证明、户口本或户籍证明、本人护照或旅行证。
6.& 随迁配偶有工作单位的,附原单位辞职证明;若在上海已有工作单位的附接受单位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属三资企业的须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安置表须在用人单位意见栏内盖章并附劳动合同;
7.& 放弃随迁的配偶附户口本和身份证及放弃随迁承诺书原件(见样张)。
四、注意事项:
1.&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提交的材料均为A4、单面复印件(除本须知规定提交原件的材料),并须验原件;
2. 样张请参见海外人才网www.hwrcw.com(点击& 办理户口&→& 办事指南&);
3.& 受理时间:9:00-11:30,13:30-17:00;受理地址:上海市闸北区梅园路77号4楼上海海外人才服务中心,联系电话:32508066,邮编:200070;
4. 审批通过后会在www.hwrcw.com上公示,供用人单位查阅。申请留培学通员来沪工作定居须知
一、& 用人单位须提交的材料:
1. 本申请由用人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持介绍信及有效身份证件来办理(留学生本人可同来);
2. 用人单位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请示原件(见样张,须打印件);
3. 用人单位的法人营业执照(属三资企业的另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4. 系事业、社团、民办非企业单位:注册登记证;金融机构:金融许可证
5. 用人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6.&&&& 如用人单位系非法人分支机构的须提交:
a.法人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盖法人公章(属三资企业的另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盖法人公章);
b. 法人机构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盖法人公章; c.法人机构授予的人事招聘权授权书;
d.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
&7. 留学回国后所有劳动合同、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缴纳单或个人社会保险缴纳单(试用期内不受理);
若回国后无业超过半年的需附劳动用工手册或由人事档案管理单位出具证明原件(见样张)
二、留培学通员本人须提交的材料:1. 学回国人员安置交流登记表原件壹份(用人单位意见栏内盖章);
2. 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外学位(历)认证书;3& 国外学位(历)证书和成绩单;
4. 我国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
5. 属在国外进修一年以上的留培学通员:国外进修证明(附指定机构的翻译件)、国内本科以上学历证书或中级以上职称资格证书;
6. 出国留学前国内最后学历(位)证书;属肄业的须提交肄业或退学证明;申请前与单位未解除劳动合同的需附相关辞职证明;
7. 本人护照内所有签证及出入境纪录;属在香港地区学习的留培学通员须附香港居民身份证;
8. 系家庭户口须提交户口本和身份证;系集体户口须提交户籍证明和身份证;留学期间已注销户籍的须附90天内有效的户籍注销证明;
9. 户口若报入上海市直系亲属家,须附户主的户口本、户主的房屋产权证、户主同意入户承诺书原件(见样张);
户口若报入用人单位的(附集体户口本地址首页);
户口若报入上海市或区人才服务中心集体户的(附该中心同意接受函原件);
户口若由上海海外人才服务中心指定的,用人单位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请示原件中须注明;户口若报入本人购买的产权房内的,附房屋产权证;
10. 有婚史者须提交结(离)婚证;持国外结(离)婚证另需附指定翻译机构的翻译件。
三、国内随迁或国外随归家属须提交的材料
:1.& 留学回国人员家属安置交流登记表原件(同留学回国人员安置交流登记表);子女免填表;
2.& 国内最高学历(位)证书;属肄业的提交肄业或退学证明;若配偶为留学生的材料与留培学通员相同;
3.& 国内随迁配偶的户口本或户籍证明、身份证,配偶体检证明(由上海市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六个月内有效的体检报告原件),回国半年内的配偶免体检;国内随迁子女的户口本或户籍证明、出生证明。
4.& 国内无户籍由国外随归的配偶,附90天有效期的户籍注销证明、本人护照、签证及出入境记录;
5.& 在国外出生的随归子女且父母双方国内均无户籍的,附国外出生证明和指定翻译机构的翻译件、中国护照或中国旅行证及签证、出入境记录;属在国外出生的随归子女且父母一方国内有户籍的,先行在父亲(或母亲)或其他亲属户籍地报出生入户后,附国外出生证明、户口本或户籍证明、本人护照或旅行证。
6.& 随迁配偶有工作单位的,附原单位辞职证明;若在上海已有工作单位的附接受单位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属三资企业的须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安置表须在用人单位意见栏内盖章并附劳动合同;
7.& 放弃随迁的配偶附户口本和身份证及放弃随迁承诺书原件(见样张)。
四、注意事项:
1.&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提交的材料均为A4、单面复印件(除本须知规定提交原件的材料),并须验原件;
2. 样张请参见海外人才网www.hwrcw.com(点击& 办理户口&→& 办事指南&);
3.& 受理时间:9:00-11:30,13:30-17:00;受理地址:上海市闸北区梅园路77号4楼上海海外人才服务中心,联系电话:32508066,邮编:200070;
4. 审批通过后会在www.hwrcw.com上公示,供用人单位查阅。
&上海人才引进落户政策、上海引进人才 户口办理条件和落户流程及申请材料。
&异地求职者申请本地户口的一般采用办理人才引进手续。
& 所谓的人才引进是指凡上海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所需要的国内优秀人才均可在沪自主择业,用人单位同意录用或聘用的...
& &想要了解更多关于上海引进人才 户口办理条件和落户流程及申请材料是怎样的的知识,跟着华律网小编一起看看吧。
& 异地求职者申请本地户口的一般采用办理人才引进手续。
&所谓的人才引进是指凡上海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所需要的国内优秀人才均可在沪自主择业,用人单位同意录用或聘用的,由用人单位申请引进。
专业提供上海落户办理咨询服务,专注职称代办,提供全程一站式职称办理咨询服务,权力协助解决单位和个人申请落户上海的各种难题,为您在落户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难题提出最佳的解决方案。
上海人才引进落户条件:
1、上海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学士以上学位,年龄35岁以下的人员。
2、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急需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
3、获得博士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
4、本县紧缺、急需,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5、具有特殊才能的人员。
6、当年度上海市专业人才开发目录中列举的紧缺人才。
(注:凡符合第1款规定申请调沪的已婚人员,必须夫妻双方均符合该款规定,办理调动时其子女可随迁进沪;按第2、3、4、5款规定申请进沪的已婚人员,办理调动时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随调、随迁进沪。) 上海人才引进申报材料:
1、引进单位的申请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执照、验资报告、法人登记代码证,事业单位引进应由主管局出具申请函(一式四份)。
2、《引进人才 登记表》。
3、引进人员的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
4、引进人员与引进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
5、户口迁入地同意迁入的证明。
6、引进人员及随迁(随调)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户籍复印件。
7、引进人员及随调人员原所在单位人事主管部门出具同意调出的商调函(西部地区需由地级人事部门发函)。
8、体检表、结婚证书、未婚证明、独生子女证等其他需要申报的相关材料上海市关于人才引进应该如何申请呢
下面小编推荐:上海市人才引进政策,人才引进的好处。欢迎阅读,如有变动,请以官方发布为准。
上海市人才引进政策,人才引进的好处
上海常住人口规模要保证在不超过2500万。同时上海就是在作为人口管理措施的时候,上海也是明确的提出要逐步建立积分落户政策。
4月25日,上海市政府官网发布《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上海市户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下称《若干意见》),并表示,要完善居住证、居住证转办常住户口、直接落户政策,在此基础上,逐步建立积分落户政策。具体来说,就是要根据综合承载能力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具有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连续居住年限等为主要指标,合理设置积分分值。按照总量控制、公开透明、有序办理、公平公正的原则,对达到规定标准符合上海户口申请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上海市常住户口。
从条件管理到积分落户
积分落户的一个基础是居住证,居住证制度在上海实施已超过10年,自2002年6月起,上海首先在引进人才 中试行居住证制度,2004年又在来沪人员中扩大施行。居住证制度打破了不迁入户籍就不能在沪正规就业的传统模式,为各地来沪创业或就业的人才拓展了进沪渠道。此后上海居住证分为A类、B类和C类,其中B类是国外引进人才 居住证, A类是国内引进人才 居住证,C类则是普通外来从业人员或投靠类居住证。持A类居住证人员同住子女可以在上海参加中高考。
从7月1日起,上海取消了人才居住证和一般居住证也就是A类和C类居住证的差别,统一施行积分制,并根据不同的积分,为持证者提供梯度化 的公共服务。达到标准分值120分的外来人员,就可以享受包括同住子女参加高考等市民化待遇。而这种市民化待遇,区别于户籍人口之处,在于父母不能投靠、 不能享受上海市低保待遇、不能申请购买共有产权房三项。这个积分体系,包括了基础指标、加分指标、减分指标和一票否决指标。总的来看,持证人越年轻、学历或职称越高、专业越紧缺、纳税或其他社会贡献越多,积分就越高。
上海建立积分落户政策
严控2500万人口规模 《若干意见》的一个重要目标,就是到,上海全市常住人口规模控制在2500万以内,人口结构更加合理,人口素质进一步提升,人口布局进一步优化。本世纪以来,上海常住人口激增800多万,从2000年1608万人,增加到底的2425.68万人。这其中,户籍常住人口1429.26万人,外来常住人口996.42万人
上海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资料显示,2010年上海常住人口共2301.92万,也就是说,4年中上海人口增加了123.76万人。而要守住2500万人的底线,就意味着未来几年内,上海的常住人口增加,不能超过74.32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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