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第十一批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申报工作的通知
沪人社专〔〕53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关于开展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申报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函〔〕13号)的安排和部署,现将上海地区组织开展第十一批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申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本市各类企业、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事业单位以及市级以上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留培学通员创业园区符合下列基本条件,可申请设立工作站。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经营运行状况良好;
(二)具有一定规模,并设有专门的科技研究开发机构;
(三)拥有高水平研究队伍,具有创新理论和创新技术的博士后科研项目;
(四)能为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供较好的科研条件和必要的生活条件。
为加快上海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推进实现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立形成完善的企业技术创新体系,本市企事业单位中现已建立国家和市级以上研发和技术中心、承担和实施国家及本市重大项目和重点工程、对自贸区和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具有重要意义的,优先推荐申报。
二、申报程序
(一)申请设站单位(申报材料涉密的单位除外),按照要求填写《申请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报批表》(见附表),于4月10日之前,将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两份)报送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并于3月15日-4月15日期间内,登录中国博士后(www.chinapostdoctor.org.cn)首页,进入& 申请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申报&专项入口,按照& 网上申报须知&的要求,完成网上申报工作。
(二)申报材料涉密的单位应按照要求认真填写《申请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报批表》,于4月15日前将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九份提交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无需进行网上申报。
(三)申报材料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初审后,统一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四)国家将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议,评议结果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批准后,正式向社会发布。
三、其它
(一)各申请设站单位要结合自身创新发展和人才培养的切实需要,按照内容详实、重点突出、数据真实、有据可查的要求,认真组织填写《申请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报批表》,有关佐证材料请勿超过20页。
(二)申报材料内容涉密的需在申报材料封面醒目位置加以注明。
(三)国家和本市对批准设立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将定期进行评估,对评估不合格的予以警告、限期整改,直至撤销其设站资格,并向社会公布。
联 系 人:林晓伟
联系地址:浦东新区世博村路300号2号楼807室
邮&&& 编:200125
联系电话:23110178
电子邮箱(政策咨询):sh_postdoctor@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