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给自己的员工补缴社保,那么这个补缴社保的时间是如何来界定的呢?首先,单位员工和企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当月或者是下一个月,就应该建立这个社保的待遇,因为他入职的时间如果说是15号之前,实际上当月就应该建立社保的待遇,如果是当月15号以后,那么第2个月就应该建立社保的一个待遇。
也就是说作为企业单位来讲,没有及时的给自己的员工建立相应的社保待遇,那么作为企业单位来讲,就应该无条件的给自己的员工来进行补交社保的一个待遇。那么就要按照劳动合同的签订日期来进行补交,比如说你的这个劳动合同是三年前签订的,但是在过去的三年之内都一直没有承担社保的一个交费,那么这种情况下,作为企业单位来讲就应该给自己的员工来补交社保。
补交的过程中所产生的这个社保费用,个人应当承担的缴费比例,应当由员工本人来进行承担。可以和自己的员工协商,是否从工资当中扣除还是让员工一次性把这个需要补交的费用给拿出来,这都是单位和个人来协商解决的一个。那么作为企业单位来说,企业单位实际上是应该承担2/3的一个缴费比例,除此以外可能还去收取一定的滞纳金。那么这个滞纳金的费用也应该由企业单位来进行承担,因为企业单位具有不可推卸承担社保的义务,那么造成社保欠缴费用的一个现象,应该是企业单位所造成的责任,所以说企业单位就应该无条件的来承担这个滞纳金的费用。
那么在完成社保的补交费用之后,基本上是需要补缴职工养老保险和职工医疗保险,那么自己累积的缴费年限就会相应的有所增长,对于自己今后办理养老保险,退休和医疗保险退休都会有一个很大的好处,因为这样的话累计缴费年限的增加,就会时时的增长自己养老金的一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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