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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
共有产权房:政府与购房人按份享有房屋产权,政府所持有的部分房屋产权的使用权让给首次购房的人,以降低购房人压力。
二、价格
自住房:其价格要比周边商品房低30%-50%,房子可以进行抵押。
共有产权房:价格低于同品质,同地段的普通商品房,房屋满5年后可以转让属于自己的那部分产权给符合购买条件的人。
三、出售
自住房:房屋可以在5年后进行出售,但政府享有优先的购买权,若是政府不予回收,那么房屋在上市交易后升值部分的30%要交给政府。
共有产权房:房屋满5年后即可转让属于自己的那部分产权,可转给符合购买条件的人。
购房者也可按市场价购买回政府所持份额。
四、房子产权年限
自住房:其有房屋产权证,且产权年限是50-70年,可以作为遗产继承,理论上不能出租。
共有产权房:其共有产权证,在5年后购买人可购买政府的那部分产权,由此转为商品房,房子的产权年限为70年,可以进行出租,但收入需按所持比例份额分配给政府。
五、申请条件
1、自住房申请条件:
(1)名下无房的或仅有一套住房的北京户籍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自住型商品房。
(2)符合购房条件且名下无房的非京籍家庭,需持有有效的暂住证,且连续5年或5年以上在本市有缴纳社保或个税,可以购买一套自住型商品房。
(3)单身者想申购北京自住型商品房年龄要年满25周岁。
2、共有产权房申请条件:
(1)申请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家庭成员包括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单身家庭申请购买的,申请人应当年满30周岁。
(2)申请家庭应符合本市住房限购条件且家庭成员名下均无住房。且一个家庭只能购买一套共有产权住房。
六、不能申请的情况
1、共有产权房不能申购的情况
(1)申请人已经签订了住房购买合同、征收(拆迁)安置房补偿协议的。
(2)申请家庭之前有住房转出记录的。
(3)有住房的家庭在夫妻离异后单独提出申请,申请时间距离婚年限不满三年的。
(4)申请人有违法建设行为,且在申请时还未将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设施等拆除的。
2、自住房不能申购的情况
自住型商品房的政策,没有明确要求不能申购的情况,其原因也是自住型商品房的申购条件没有严格限定名下无房。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自住房和共有产权房之间的区别是什么的相关内容,这两种房子有相似的部分,但其实是不一样的。在不能申购的情况中,共有产权房有明确不能申购的条件,这是避免了很多人钻政府的“空子”,而自住房则没有这方面的限制。看了上面的内容,您对自住房和共有产权房有一定的了解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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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作为我国的几个中心城市之一,不断吸引着人们到这里落户。
外来人口的不断涌入,也给上海的经济、环境、医疗等方面都带来了巨大的压力。
为了缓解日渐增大的人口压力,上海的落户政策也日益严格。
那么,上海户口的申请条件具体包括什么?下面就由小编为您介绍最新的上海落户政策规定。
上海户口申请条件具体包括什么?
(一)以下五类人满足相关要求可直接拿到上海户口:
1、创业人才 直接落户条件:获科技企业孵化器或创业投资机构首轮创业投资额大于1000万元(含1000万元)或累计获得创业投资额大于2000万元(含2000万元),且在上海本市企业中持股比例不低于10%并连续工作满2年。
2、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 直接落户条件:在本市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中连续从事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满2年,且最近3年累计实现技术交易额大于5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技术合同第一完成人。
3、风险投资管理运营人才 直接落户条件:
本市创业投资机构的合伙人或副总裁及以上的高级管理人才且已完成在上海投资累计达3000万元。
4、企业高级管理和科技技能人才 直接落户条件:
最近4年累计36个月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保的基数等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3倍,且缴纳个人所得税累计达到100万元。
5、企业家 须同时符合:
(1)运营本市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担任董事长或总经理)或持股大于10%(含10%)的创始人。
(2)企业连续3年每年营业收入利润率大于10%,且上年度应纳税额大于1000万元(含 1000万元)、或科技企业连续3年每年主营业务收入增长大于10%,且上年度应纳税额大于1000万元(含1000万元)或企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3)企业的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不属于国家和本市规定的限制类、淘汰类目录。
(4)企业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和处罚记录,无不良诚信记录。
(二)居转常
持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满7年;。
2、持证期间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满7年。
3、持证期间依法在本市缴纳所得税。
4、在本市被聘任为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具有技师(国家二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以上职业资格,且专业及工种对应。
5、无违反国家及本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行为、治安管理处罚以上违法犯罪记录及其他方面的不良行为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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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才引进政策
用人单位引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沪工作稳定的人才,专业(业绩)与岗位相符,可以申办本市常住户口:
1、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是指按照规定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受聘相应职务,包括明确可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相对应的国家职业资格。
2、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政府奖励的人员。“省部级及以上政府奖励”是指由省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或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相关部委共同授予的政府奖励,且具有个人证书。
3、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项目、国家重要科技计划项目和本市重大科技项目负责人及其团队核心成员。“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项目、国家重要科技计划项目和本市重大科技项目”,是指根据国家或本市科技主管部门项目立项批复进行认定的科技项目,所称“项目负责人及其团队核心成员”,由国家或本市科技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立项、申报材料予以认定。
4、列入省部级及以上人才培养计划的人选。“列入省部级及以上人才培养计划的人选”的认定依据参照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或各省、市、自治区政府和人才主管部门批复。
5、在本市重点支持的产业和领域中担任高级经营管理职务且具有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的人员。“金融、贸易、航运等现代服务业重点机构”,由市金融服务办公室、市商务委员会、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等行业主管部门认定。“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等行业主管部门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由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认定。“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由市商务委员会认定。符合办法第五条第(六)款条件引进的人才,应属单位紧缺急需的业务骨干,且具有两年以上(截至申报之日)相应工作经历。
6、本市金融、贸易、航运等现代服务业重点机构,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在沪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及地区总部投资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中心紧缺急需的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创新团队核心成员。
7、本市重点引进机构、项目或做出重大贡献的企业紧缺急需的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
8、本市重点产业发展紧缺急需、取得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高级技师),或取得国家二级职业资格证书(技师)且获得国家及省部级以上技能竞赛奖励的高技能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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