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递交上海居住证积分查询前务必先确认本人的个人所得税和社保基数以及单位劳动合同等信息是否匹配。
某单位人事专员来浦东人才交流中心递交一份单位员工上海居住证积分申请的新办材料,窗口工作人员在材料受理过程中发现其遗漏了个人所得税税单,按照要求,请其提供相关税单。
单位人员专员对此有些不理解,窗口受理人员给予认真的解释。解释要点如下:
1、根据上海市居住证积分查询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沪人社力发()31号)第四条上海居住证积分申请材料(二)第三条:“持证人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证明(缴费基数和年限由社保系统提供,个人免于提供)以及最近6个月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的要求,必须提供相关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
2、税收证明的目的是验证申请人个人所得税和社保基数以及单位劳动合同等是否匹配问题。按照居住证管理办法,申请人社保基数和税收及合同单位必须一致,上海居住证积分查询材料申请中也有相关选项。申请人予以确认并经单位审核无误才可申报。
3、税单的获得,窗口工作人员建议单位人事专员这样处理:
(1)可以去上海市的税务机关(注意单位纳税机关区域的不同)用个人身份证直接打印个人所得税税单;或登录上海市国家税务局网站进行个人注册,注册成功后在该网站上直接打印个人所得税税单。
(2)需要提供的税单一般是最近六个月的。
经过解释,单位人事明白了税单的意义,当场表示马上回去打印好个人所得税税单,再和此次的材料一起递交至受理窗口。
上海居住证积分申请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存在的一些问题,各位朋友注意啦!
1、补缴社保的月份;
2、未依法纳税的社保缴纳月份;
3、个税和社保单位不一致;(正规人力资源派遣,并有派遣合同除外);
4、积分申请时,同时还在外地有缴纳社保;
5、社保中心未能读到记录的社保月份(目前人才中心读取社保数据有1-2个月延时);
注:持证人因未正常缴纳上海职工社会保险费而补缴的、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与个人所得税缴费基数不能合理对应的、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单位与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单位不一致的,不作为本项的上海居住证积分申请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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