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申报户口事项申请表》;
02入户地房屋有效权证(以下其一):1)、《上海市房地产权证》;2)、《上海市租用居住公房凭证》;3)、《房屋所有权证》;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房屋凭证,如《宅基地使用证》、《土地使用证》、明确产权归属的法院判决书等
03入户地《房地产权利人、承租人、农业户户主统一接受申请人入户意见书》(申请人系房地产权利人或承租人的除外);
04被投靠人同意接受书面意见;
05入户地房地产权利人、承租人、农业户户主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06申请人、配偶及被投靠子女的《居民身份证》及全户户籍资料;
07申请人或配偶户口原由本市外迁时全户户籍资料;
08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09申请人与被投靠子女关系的有效原始凭证;
10申请人在户籍地办理的退休凭证(申请人系农业户口人员的除外);
11其他特殊情况须提供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