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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t: 2.0em;">为兼顾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妥当解决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和社会保障问题,制定长沙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措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兼顾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推动城市化过程,妥当解决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和社会保障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领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等规定,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征收本市城市方案区域内的土地,履行货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其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实用本措施。
第三条 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由市和区、县(市)国民政府统一负责。
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基础养老保险、基础医疗保险、养老生活保障、基础生活补贴等社会保障工作。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负责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解缴等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筹措和管理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相干社会救助工作。
公安、建设、方案、审计、卫生、监察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干工作。
第二章 就业培训
第四条 被征地农民的就业保持市场调节就业,劳动者自主择业,政府增进就业的方针。
第五条 用地单位招用人员时,应当优先招用被征地农民。有条件的乡镇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吸纳被征地农民就业。
第六条 建立被征地农民就业与失业登记制度。被征地农民的就业状态由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服务机构进行登记和统计。
第七条 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就业服务系统,为其供给免费的职业领导、职业介绍等公共就业服务。
对供给免费职业介绍服务的公共职业介绍服务机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站及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诚信民办职业介绍机构按有关规定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第八条 被征地农民自主创业的,可按规定享受开业领导、小额贷款担保和贴息等扶持政策。
第九条 经区、县(市)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被征地农民中的就业艰苦对象,享受长沙市就业艰苦对象的扶持政策。
第十条 被征地农民在劳动年纪段内参加职业培训(含创业培训和职业技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