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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居住证新政策流程之北京居住证积分细则

居转户
  • 2023-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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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来京人员要同时符合两个条件,就可以申领《北京市居住证》。 1.在京居住6个月以上的; 2.在京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等三个条件之一。 其中,在京有稳定就业,是指未来可能在本市就业6个月以上; 在京有稳定住所,是指拥有未来可以在本市居住6

来京人员要同时符合两个条件,就可以申领《北京市居住证》。

  1.在京居住6个月以上的;

  2.在京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等三个条件之一。

  其中,& 在京有稳定就业&,是指未来可能在本市就业6个月以上;

  & 在京有稳定住所&,是指拥有未来可以在本市居住6个月以上的住所;

  & 在京连续就读&,是指在本市中、小学取得学籍的就读以及在本市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和具有研究生培养资格的科研机构取得学籍并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就读。

  北京居住证办理流程

  公安派出所或者由公安机关委托的来京人员社区登记服务机构需要当场受理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居住证申请材料。

  随后,这些材料将汇集到区公安机关,再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商行政管理、司法行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教育等行政部门分别审核,申请人提交的居住时间和就业、住所、就学状况的材料将一一& 过筛&。

  从受理当天开始算起,15天内申请人就能领到《北京市居住证》。如果不符合条件的,也将由区公安机关通过受理申请的派出所或区公安机关委托的来京人员社区登记服务机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办法&中还说明,因法定原因需要对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时限延长的,制发《北京市居住证》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

  北京居住证新政策内容

  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发证

  据了解,在北京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之前,对于政策的制定已酝酿了一年多。相关负责人说,国家《居住证暂行条例》中对居住证持证人在城市享有的权利、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做出了明确规定。其中要求,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即可申领居住证。

  而作为《居住证暂行条例》的落地政策,《办法》中要求,公安派出所或由公安机关委托的来京人员社区登记服务机构需要当场受理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居住证申请材料。这些材料将汇集到区公安机关,再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商行政管理、司法行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教育等行政部门分别审核。申请人提交的居住时间、就业、住所等材料将一一& 过筛&。

  同时,申请人自受理之日起15天内可领到居住证。如不符合条件,也将由区公安机关通过受理申请的派出所或区公安机关委托的来京人员社区登记服务机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办法》中还说明,因法定原因需要延长的,制发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

  积分落户需先取得居住证

  《办法》中规定,居住证持有人在京依法享受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权利。更重要的是,作为必要条件之一,非京籍常住人口在领取居住证后,符合本市积分落户政策的,即可参与积分落户。

  除了积分落户,居住证还是权益的保障。《办法》显示,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按照规定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居住证暂行条例》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的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并创造条件,逐步扩大提供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范围,定期向社会公布居住证持有人享受的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范围。

  这些基本公共服务包括什么呢?国务院条例和本市办法对居住证权益的分类主要有三种——权利、基本公共服务和办事便利,包括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劳动就业、基本公共教育、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服务、证照办理服务等权利。而且还应逐步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中等职业教育资助、就业扶持、住房保障、养老服务、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等权利。

  相关负责人表示,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将保障常住人口的合法权益纳入了法制化轨道,是积极推进以人为核心、新型城镇化的一项重要举措。

  北京居住证有什么用

  参与积分落户须办居住证

  & 办法&中明确提出,本市将按照国家要求根据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具有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连续居住年限等为主要指标,建立积分落户制度。

  而居住证,则是通过积分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证明。这意味着,作为必要条件之一,非京籍常住人口在领取居住证以后,符合本市积分落户政策的,才可以参与积分落户。

  持证可享3权利6服务7便利

  《北京市居住证》持有人在京依法享受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权利。

  国务院条例和本市办法对居住证权益的分类主要有三种——权利、基本公共服务和办事便利,包括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劳动就业、基本公共教育、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服务、证照办理服务等权利。而且还应逐步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中等职业教育资助、就业扶持、住房保障、养老服务、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等权利。

  居住证每年签注1次

  办法规定,《北京市居住证》实行年度签注制度,每年签注1次。办理签注手续不得收取费用。《北京市居住证》持有人拟在京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机关委托的来京人员社区登记服务机构提交能够证明其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申请办理签注手续。

  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北京市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北京市居住证》使用功能恢复,持有人在京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出具虚假材料撤销居住证

  根据& 办法&,在申领、换领、补领《北京市居住证》以及办理居住信息变更、签注等手续过程中,申请人应当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公安机关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终止办理程序,不予发放《北京市居住证》;已经发放的,其《北京市居住证》应当予以撤销。

  到哪申领?

  来京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机关委托的来京人员社区登记服务机构申报暂住登记。《北京市居住证》由市公安机关统一制作。首次申领《北京市居住证》,免收证件工本费;换领、补领《北京市居住证》,应当缴纳证件工本费。

  提交哪些证明材料?

  申领《北京市居住证》的,应当出示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合法有效身份证件,提交本人近期免冠照片,并如实提供证明其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

  其中,居住时间证明包括来京人员的暂住登记信息、尚在有效期内的《暂住证》等能够证明居住时间的材料;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住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科研机构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证明材料的具体要求,由市公安机关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商行政管理、司法行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教育等行政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案例解析

  研究生工作满7年容易积上70分分具体落户& 标尺&将适时调整

  & 本办法所称积分落户是通过建立指标体系,对每项指标赋予一定分值,总积分达到规定分值的申请人,可申请办理本市常住户口。&

  北京市积分落户政策一经出台,很多人在敲打自己的算盘算积分了。

  在北京某科技公司工作满5年的张伟给《每日经济新闻》记者算了一笔账:等自己连续缴纳社会保险7年的时候,就业分值是21分,研究生学历26分,纳税分值6分,年龄分值20分,因为目前还在租房,住所分值不容易拿到,其他指标分值目前还不好界定,总分在73分以上。

  张伟说:& 有些指标分值还不好判断,从周围一些同事和朋友的情况看,没有超过70分是很难达到申请条件的。&

  到底多少分才能通过积分申请,拿到& 北京绿卡&呢?

  《管理办法》指出,北京市政府根据年度人口调控情况,每年向社会公布积分落户分值。市有关部门根据申请人积分情况和落户分值,初步确定年度积分落户人员,并将其积分情况向社会公示。公示通过后,申请人可按相关规定办理本市常住户口。此外,还将根据北京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由市有关部门对积分落户指标体系适时提出调整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竹立家认为,北京是一线城市,积分分值相对二三线城市肯定要高,积分落户的分值设定需要综合考虑城市承载力,北京市在这方面已研究很多年,相信能划定出既能保证城市承载力又能满足大多数人落户需求的线。

  & 我认为,从现在开始(够资格申请),到,获取北京市户籍的可能性还是很大的。&竹立家说。

  国家行政学院汪玉凯教授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介绍,积分体系是相对严格的,但政策的出台是积极的,不设定具体的落户分值,是为了将主动权掌握在政府手里,更好地做好人口调控。

  & 刚满足申请条件就能落户是很难的。&汪玉凯说,即便积分到一定程度,落户也还会有很多的竞争者。不过北京市政府出台这个政策是在抛砖引玉,会根据实施中暴露出的问题逐步调整。

  同时,北京市规定,获得积分落户资格的申请人,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落户;其配偶、父母申请落户按照本市现行亲属投靠落户政策办理。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保障境内来沪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人口服务和管理,提高政府服务水平,促进本市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对象)



  在本市工作、居住,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并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的境内来沪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居住证》积分制度)



  《居住证》积分制度是通过设置积分指标体系,对在本市合法稳定居住和合法稳定就业的《居住证》持有人(以下简称& 持证人&)进行积分,将其个人情况和实际贡献转化为相应的分值。积分达到标准分值的,可以享受相应的公共服务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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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职责分工)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居住证》积分管理工作。 各区(县)政府负责本办法在其行政区域内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公安、教育、卫生计生、科技、工商、税务、住房保障房屋管理、民政、经济信息化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与本办法相关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积分指标及分值



  第五条(积分指标体系)



  《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由基础指标、加分指标、减分指标和一票否决指标组成。



  第六条(基础指标及分值)



  基础指标包含年龄、教育背景、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在本市工作及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年限等指标。



  (一)年龄



  年龄指标最高分值30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持证人年龄在56-60周岁,积5分;年龄每减少1岁,积分增加2分。



  (二)教育背景



  教育背景指标最高分值110分,持证人按照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取得的被国家认可的国内外学历学位,可获得积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1.持证人取得大专(高职)学历,积50分。



  2.持证人取得大学本科学历,积60分。



  3.持证人取得大学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积90分。



  4.持证人取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积100分。



  5.持证人取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积110分。



  (三)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



  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指标最高分值140分。持证人在本市工作期间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和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符,可获得积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1.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五级,积15分。



  2.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四级,积30分。



  3.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三级,积60分。



  4.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二级、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相当于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积100分。



  5.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一级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积140分。



  持证人以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二级、一级申请积分的,最近1年内累计6个月的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应不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



  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注册的,注册后给予加分。



  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目录、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统一向社会公布。



  (四)在本市工作及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年限



  持证人在本市工作并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按月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每满1年积3分。



  持证人因未正常缴纳本市职工社会保险费而补缴的、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单位与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单位不一致的,不作为本项的积分依据。



  第七条(加分指标及分值)



  加分指标包括创业人才、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紧缺急需专业、投资纳税或带动本地就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特定的公共服务领域、远郊重点区域、全日制应届毕业生、表彰奖励、配偶为本市户籍人员等指标。



  (一)创业人才



  符合一定条件的创业人才,积120分。



  创业人才积分具体条件,由市科委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后向社会公布。#



  (二)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



  符合一定条件的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积120分。



  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积分具体条件,由市科委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后向社会公布。



  (三)紧缺急需专业



  持证人所学专业属于本市紧缺急需专业目录且工作岗位与所学专业一致的,积30分。



  本市紧缺急需专业目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后向社会公布。



  (四)投资纳税或带动本地就业



  持证人在本市投资创办的企业,按照个人的投资份额计算,最近连续3年平均每年纳税额在1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或平均每年聘用本市户籍人员在10人及以上,每纳税10万元人民币或每聘用本市户籍人员10人积10分,最高120分。 (五)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



  持证人在本市工作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指标最高分值120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1.持证人最近4年内累计36个月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以及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80%低于1倍的,积25分。



  2.持证人最近4年内累计36个月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以及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1倍低于2倍的,积50分。



  3.持证人最近4年内累计36个月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以及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2倍低于3倍的,积100分。



  4.持证人最近3年内累计24个月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3倍的,积120分。 持证人因未正常缴纳本市职工社会保险费而补缴的、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与个人所得税缴费基数不能合理对应的、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单位与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单位不一致的,不作为本项的积分依据。



  (六)特定的公共服务领域



  持证人在本市特定的公共服务领域就业,每满1年积4分,满5年后开始计入总积分。 (七)远郊重点区域



  持证人在本市重点发展的远郊区域工作并居住,每满1年积2分,满5年后开始计入总积分,最高分值20分。 (八)全日制应届毕业生



  持证人为全日制应届高校大学毕业生,积10分。



  (九)表彰奖励



  持证人在本市工作期间获得的表彰奖励可积分,最高分值110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1.持证人获得本市部、委、办、局等市级机关专项性表彰奖励,积30分。



  2.持证人获得本市部、委、办、局等市级机关综合性表彰奖励,积60分。



  3.持证人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政府表彰奖励,积110分。 本市部、委、办、局等市级机关政府表彰奖励项目目录,按照市政府批准并公布的表彰奖励目录执行。 (十)配偶为本市户籍人员



  持证人配偶为本市户籍人员,结婚每满1年积4分,最高分值40分。



  第八条(减分指标及分值)



  减分指标包括提供虚假材料、行政拘留记录和一般刑事犯罪记录等指标。



  (一)申请积分时提供虚假材料



  持证人3年内有提供身份、学历、就业、职称职业资格、婚姻、表彰奖励等方面虚假材料的,每次扣减150分。 (二)行政拘留记录



  持证人5年内有行政拘留记录的,每条扣减50分。 (三)一般刑事犯罪记录



  持证人5年内有一般刑事犯罪记录的,每条扣减150分。



  第九条(一票否决指标)



  持证人有违反国家及本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行为记录或严重刑事犯罪记录的,取消申请积分资格。



  第三章 积分规则及标准分值



  第十条(单项指标积分规则)



  基础指标和加分指标中,同一单项指标的积分不重复计算,取该单项指标的最高分。



  减分指标中单项指标的扣减积分,按照扣减项目进行累计扣减。



  第十一条(总分积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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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持证人的总积分等于基础指标与加分指标积分之和减去减分指标的累计扣减积分,总积分的最低分值为0分。基础指标中的& 教育背景&& 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两项指标,选择其中一项进行积分。加分指标中的& 投资纳税&& 投资带动本地就业&两项指标,选择其中一项进行积分。



  第十二条(总积分标准分值)



  《居住证》总积分标准分值为120分。



  第四章 积分申办流程及管理



  第十三条(积分申请)



  持证人需要申请积分的,可通过互联网登录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模拟估分。达到标准分值的,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委托用人单位向注册地区(县)人才服务中心申请积分。



  第十四条(积分申请材料)



  持证人和受委托的用人单位须提交的积分申请基本材料包括:



  1.持证人有效期内的《居住证》;



  2.《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表》;



  3.劳动(聘用)合同;



  4.承诺无违反国家和本市计划生育政策的材料;



  5.承诺无违法犯罪记录的材料;



  6.单位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团法人或民办非企业法人证书等)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磁卡。



  除上述积分申请基本材料外,持证人还应当提供与《居住证》积分指标项目对应的材料。



  第十五条(材料受理)



  人才服务中心收到积分申请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收件凭证;对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告知补齐材料。 持证人和用人单位应当对积分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六条(材料审核)



  人才服务中心受理积分申请材料后,按照流动人员档案管理有关规定,调阅持证人的人事档案并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对持证人提交的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奖励证书、结婚证、户口簿、验资报告、纳税明细和聘用本市户籍人员证明等积分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有疑问的材料,可以提请主管部门或专门机构进行核实。



  第十七条(积分核定)



  积分申请材料审核属实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按照《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进行积分核定,并告知持证人积分情况。



  第十八条(积分查询)



  持证人可通过互联网或者持《居住证》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人才服务中心查询本人的积分。



  第十九条(积分确认与调整)



  在《居住证》签注时,对持证人积分予以确认。



  持证人情况发生变化需要调整积分的,应当委托用人单位向注册地区(县)人才服务中心提交相关材料。



  持证人积分项目发生变化导致积分下降或出现减分项目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其积分进行扣减,并告知持证人。



  第二十条(积分失效)



  持证人《居住证》被注销时,积分自动失效。



  第二十一条(监督与复核)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全市积分申办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违规材料取得的积分予以纠正。



  持证人和用人单位对《居住证》积分存在异议的,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请复核。



  依托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加强居住证积分申请信息的事中事后监管。



  第二十二条(提供虚假材料的法律责任)



  个人在申请积分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申请材料的,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3年内不得申请积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在代办积分申请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申请材料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3年内不得代办积分申请。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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