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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户上海不是梦 六条路径可以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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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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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一、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常住户口 适用于来沪创业、就业并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境内人员,申办条件有: (1)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满7 (2)持证期间按照规定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满7 (3)持证期间依法在本市缴纳所得税 (4)被评聘为中级及


落户上海不是梦 六条路径可以选(图1) 



 一、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常住户口



  适用于来沪创业、就业并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境内人员,申办条件有:



  (1)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满7年



  (2)持证期间按照规定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满7年



  (3)持证期间依法在本市缴纳所得税



  (4)被评聘为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具有技师(国家二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以上职业资格,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对应;



  (5)无违反国家及本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行为、治安管理处罚以上违法犯罪记录及其他方面的不良行为记录



  持证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优先申办:



  (一)作出重大贡献并获得相应奖励,或被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高级技师(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符的



  (二)在本市远郊地区的教育、卫生等岗位工作满5年的,持证及参保年限可缩短至5年



  (三)最近连续3年在本市缴纳城镇社会保险基数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2倍以上的,或者最近连续3年计税薪酬收入高于上年同行业中级技术、技能或管理岗位年均薪酬收入水平的技术管理和关键岗位人员



  (四)按个人在本市直接投资(或投资份额)计算,最近连续三个纳税年度内累计缴纳总额及每年最低缴纳额达到本市规定标准的,或者连续3年聘用本市员工人数达到规定标准的



  二、投靠入户



  (一)子女投靠



  (1)支内、知青人员户口已回沪落户的,其子女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回沪落户:



  1.本人未生育子女,其户口回沪落户前已经依法收养的子女,长期随养父母在本市共同生活、年龄不超过25周岁、未婚、未育、无子女、在外省市未就业的,可以在养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



  2.支内、知青人员生育的子女,因病、因伤或因身体重度残疾而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需要父母照顾,与父母长期共同生活,且未婚、未育、无子女、在外省市未就业的,可以在其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



  (2)支内、知青人员无子女回沪落户的,可以照顾一名未婚、未育、无子女、在外省市未就业、且实际生活基础长期在本市的亲生子女,或符合前述规定的年满16周岁不超过25周岁的一名孙辈,在申请人本人拥有的合法住所处落户



  (3)外省市人员与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在本市户口登记满5年)生育的未成年子女,申请条件:



  1.父母生育的唯一子女系非婚生,该子女取得《独生子女证》,或其父母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



  2.上海市一方因死亡、判刑被注销本市常住户口的,其与外省市人员生育的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子女,出生后一直在上海市生活的,可以在市(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如(外)祖父母死亡或不同意落户的,可在本人、亲属或愿意接受其落户人员在本市的合法住所处落户



  (4)父母迁沪落户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未成年继子女,其父母拥有抚养权满5年,且其随继父母在沪共同生活居住满5年的可以随迁。



  (二)夫妻投靠



  (1)支内、知青人员及其生育的子女与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在本市户口登记满5年)婚姻登记满5年的



  (2)与具有常住户口的少数民族、华侨人员(在本市户口登记满7年)婚姻登记满7年的



  (3)外省市人员与本市常住户口人员结婚后,本市一方死亡的,其与本市一方生育的子女已有本市户籍,外省市人员未再婚、实际生活基础在本市、外省市无子女的;或外省市有子女但均已成年,其具有本市户籍的子女尚未成年的,可在本市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



  (三)老人投靠



  支内、知青,或外迁人员及其配偶,按国家法定年龄退休,或者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老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夫妻双方均为外迁人员的:



  1.可以同时或者先后在其生育的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



  2.无子女的,可以同时或者先后在其父母、兄弟姐妹户口所在地,或本人、亲属在本市的合法住所处落户



  3.外省市无子女,其在本市的子女因应征入伍、出国(境)、死亡(失踪)或判刑等原因被注销本市户口的,可以同时或者先后在其父母、兄弟姐妹户口所在地,或本人、亲属在本市的合法住所处落户



  (2)夫妻一方为外迁人员,其外省市配偶婚姻登记满10年的:



  1.可以同时或者先后在其生育的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



  2.无子女的,夫妻一方为本市支内、知青的,且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可以在其父母、兄弟姐妹户口所在地,或本人、亲属在本市的合法住所处落户;不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应在其本人拥有的本市合法住所处落户。其外省市配偶可以随迁,或待本市支内、知青回沪落户后再申请



  3.本市支内、知青已死亡的,其外省市配偶未再婚,可以在他们生育的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



  4.因其他原因去外省市工作的原有本市户口的人员死亡的,其外省市配偶未再婚,外省市无子女的,可以在他们生育的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



  (3)外迁人员属单身老人,其未生育、未领养过子女的,可在其父母、兄弟姐妹户口所在地,或本人、亲属在本市的合法住所处落户



  三、引进人才 落户



  各类优秀人才都是上海经济社会发展所需要的。按照& 高层次优先&和& 重点产业和领域优先&的思路,《试行办法》着重强调了引进高层次人才和紧缺急需人才,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所需的具有特殊才能的人才。主要包括以下11类人员:



  (1)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2)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政府奖励的人员。



  (3)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项目、国家重要科技计划项目和本市重大科技项目负责人及其团队核心成员。



  (4)列入省部级及以上人才培养计划的人选。



  (5)在本市重点支持的产业和领域中担任高级经营管理职务且具有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的人员。



  (6)本市金融、贸易、航运等现代服务业重点机构、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在沪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及地区总部投资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中心紧缺急需的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创新团队核心成员。



  (7)本市重点引进机构、项目或做出重大贡献的企业紧缺急需的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



  (8)本市重点产业发展紧缺急需、取得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高级技师),或取得国家二级职业资格证书(技师)且获得国家及省部级以上技能竞赛奖励的高技能人才。



  (9)本市文化艺术、体育、传统医学、农业技术及其他特殊行业紧缺急需的专门人才。



  (10)在沪投资于本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为投资所在地的区县经济社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企业中担任高级经营管理职务的创业人才。



  (11)其他紧缺急需、确有特殊才能的人才。



  四、应届毕业生



  单位、个人均需满足相应条件,并按& 进沪就业评分办法&打分,今年落户标准分为72分。



  基本条件:



  (一)用人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在上海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以及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注册资金达到人民币100万元(含)以上且在2013年3月1日前注册登记(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自主创办的企业除外)、信誉良好的各类直接录用应届高校毕业生的用人单位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用人单位,如确需引进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原则上须在2014年4月1日前由其主管政府部门、所在区县政府或园区主管机构的人力资源工作部门,以正式公文形式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予以受理



  (二)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基本条件



  1.已与符合规定的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直接录用协议)



  2.品行端正,身心健康,在校期间无违法违纪记录和行为



  3.应取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



  五、留学回国人员落户



  申请条件:



  回国后直接来上海工作;用人单位与留学回国人员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期限一年(含)以上,剩余合同期限须六个月(含)以上;申办落户人员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须五年以上



  六、非上述特定人群落户:



  &1.公务员调入及家属随迁随调



  2.复员退伍军人落户



  3.随军家属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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