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范围
&&& 本指南适用于本市市内户口迁移的申请和办理。
办理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 2、《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修正本》。
审批条件
&&& (一)准予批准的条件
&&& 1、符合常住户口管理相关规定的人员;
&&& 2、申请材料齐全、手续完备。
&&& (二)不予批准的情形
&&& 1、不符合常住户口管理相关规定的人员;
&&& 2、申请材料不齐全;
&&& 3、申请人在户口申报事项中有违背事实情况、弄虚作假行为的。
申请材料
&&& (一)形式标准
&&& 提供证明材料须同时提供原件和复印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由存档单位在复印件上加盖骑缝章,并由申请人(监护人)、受理民警双方在复印件上签名确认该复印件与原件的一致性。因单位存档等原因无法提供证明材料原件的,其复印件上必须由单位确认是否与原件一致,并加盖该单位的行政公章。
&&& (二)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目录
&&& 户口恢复
&&& (1)《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报户口证明信》或《**区(县)退伍义务兵、复员士官、转业士官、退休士官、复员干部、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申报户口证明信》或师(旅)司令部军务处出具的被部队开除军籍(除名)的证明或区(县)征兵办出具的退回兵源证明;
&&& (2)《出境人员恢复户口通知单》;
&&& (3)《释放证明书》或《解除劳动教养证明书》或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决定书或监狱管理机关对罪犯批准保外就医的决定等;
&&& (4)人民法院撤销宣告失踪、死亡的生效判决书;
&&& (5)被监外执行人员申请恢复户口的,须提供书面申请;
&&& (6)入户地《居民户口簿》;
&&& (7)《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复印件或《居民身份证》;
&&& (8)《迁沪落户确认单》;
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 (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 1、知情权。有权向行政审批机构了解本办事指南相关情况。
&&& 2、获得批准权。有权依据本办事指南向行政机构提出申请,并在符合相关审批条件、标准的情况下获得批准的权利。
&&& 3、救济投诉权。有权就不服行政审批机构实施的本项具体行政行为,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也可以向行政审批机构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投诉或者控告。
&&& (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 1、提出真实材料义务。有义务按照本办事指南要求,提供符合规定形式并确保真实有效的材料。
&&& 2、接受核查义务。有义务配合行政审批机构工作人员依法进行核查,并如实提供相关资料、信息。
&&& (9)随迁人员的《居民身份证》、《户口迁移证》和《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
&&& (10)原户口注销地址发生变动的,还须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 a.《上海市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或《租用居住公房凭证》等房屋有效权证复印件(原件交验);
&&& b.《(房屋产权人、承租人、农业户户主)同意入户意见书》;
&&& c.迁入60岁以上老年人自有或承租的住房时,应当由迁入地派出所民警当面征得老年人同意,并由老年人在同意接受的书面材料上签名;
&&& d.原户口注销的《户籍证明》;
&&& (11)需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一)收费环节
&&& 制证环节。
&&& (二)收费内容
&&& 《居民户口簿》工本费。
&&& (三)收费依据
&&& 1、《关于核定新的户口迁移证件收费标准的复函》(沪价费[1994]第262号);
&&& 2、《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2]97号)。
&&& (四)收费标准
&&& 《居民户口簿》工本费10元/证。
申请接收
&&& (一)接收方式
&&& 窗口接收:拟入户地公安派出所户籍受理窗口。&& (对外服务窗口查询)
&&& (二)接收时间
&&& 市区派出所:每天8:30—20:00;
&&& 郊区派出所:每天8:30—16:30。
咨询途径
&&& (一)窗口咨询
&&& 1、拟入户地公安派出所户籍受理窗口。
&&& 2、各公安分(县)局户政接待窗口。
&&& (二)网上咨询
&&& 上海公安门户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