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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绿卡的通道:上海居住证办理的条件你首先要懂

居住证积分
  • 2023-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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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上海长期居住证办理条件、上海居住证办理 居住证是中国一些发达城市借鉴发达国家绿卡制度进行的尝试,为中国制定技术移民办法,最终形成中国国家绿卡制度积累了经验。目前北京、天津、上海、深圳、青岛、西安等城市为引进人才,都相继出台了工作居住证

上海绿卡的通道:上海居住证办理的条件你首先要懂

& & & 居住证是中国一些发达城市借鉴发达国家& 绿卡&制度进行的尝试,为中国制定技术移民办法,最终形成中国国家& 绿卡&制度积累了经验。目前北京、天津、上海、深圳、青岛、西安等城市为引进人才 ,都相继出台了工作居住证制度。持有居住证者,在工作、生活等方面可享受当地居民的待遇。

上海居住证办理条件及流程

  一、书面材料

  1、人事专员(单位网上注册登记的联系人)介绍信、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国内人才《上海市居住证》申请表;(单位网上审核完后直接打印,表格上加盖单位公章)

  3、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两份),如为国(境)外学历学位,则需提供国(境)外学历学位证书、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符合本市重点行业紧缺、急需的高技能人才需提供国家一、二、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经本市有关机构复评的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单位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团或非企业法人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单位为分公司需提供总公司营业执照及人事授权书复印件

  6、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两份);本人外地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需要外地详细住址首页及本人信息页),本人为集体户口的由集体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户籍证明(无法开具户籍证明的提供具有详细户籍地址的集体户口首页及本人信息页)原件及复印件

  7、本市住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已在沪购置产权房的提供产权证(需提供具有居住房屋凭证编号的一页及详细信息页) ◆居住单位集体宿舍的由单位出具集体宿舍证明和单位房地产权证复印件(需提供具有居住房屋凭证编号的一页及详细信息页) ◆借住在亲友家的提供户主的房产证(需提供具有居住房屋凭证编号的一页及详细信息页)、身份证复印件、书面同意入住证明以及户主所在地居(村)委会出具的寄宿证明 ◆租房居住的须提供由房地部门或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出具的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和房主的身份证复印件注:对于上述在沪住所的相关规定如下:

  ⑴居住房属于农村私房的,提供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或户口簿,& 居住房屋凭证编号&栏填写农村宅基地使用证编号或户口簿户号

  ⑵居住房属于动迁房的,提供动迁协议或户口簿,& 居住房屋凭证编号&栏填写动迁协议或户口簿户号

  ⑶居住房属于租用公有居住房屋的,提供租用居住公房凭证或户口簿,& 居住房屋凭证编号&栏填写租用居住公房凭证或户口簿户号

  ⑷居住房属于人才公寓或公租房的,提供人才公寓租赁合同或公租房租赁合同,& 居住房屋凭证编号&栏填写人才公寓或公租房

  ⑸居住房属于部队房产的,提供部队营房部门出具的住所证明,& 居住房屋凭证编号&栏填写部队房产

  ⑹居住房属于高校、科研院所房产的,提供宿管科或人事部门出具的住所证明,& 居住房屋凭证编号&栏填写高校、科研院所房产

  ⑺居住房属于预售房产,尚未取得产权证且已入住的,提供房产所属物业或居委会出具的已入住证明和预售合同,& 居住房屋凭证编号&栏填写预售合同

  ⑻居住房属于单位长期租住的酒店式公寓或宾馆之类的营业性场所的不能作为在沪固定住所。

  8、本市二级以上医院(包括二级)出具的健康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9、一年期及以上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首次办理时劳动合同离截止日期应还有6个月以上有效期);具有资质的机构派遣的人才,还需提供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的派遣协议、派遣岗位协议。

  10、个人档案查阅情况证明。不具有人事档案管理权限的单位,在递交申报材料后,由受理点所属的市、区(县)人才服务中心,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居住证申办人的人事档案调入人才服务中心,由中心档案管理部门核实相关信息后,出具个人档案查阅情况证明。(居住证正式受理日期自学历学位等相关信息核实入库后开始计算,如需调档者,其受理日期自人才中心档案管理部门收到档案并出具《人事档案情况核实表》之日起计算)。

  二、其他事项

  1、为未成年独生子女申报随员,提供子女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需要外地详细住址首页及本人信息页)、出生医学证明和独生子女证原件及复印件(无独生子女证的,需提供户籍所在地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父母结婚证(离婚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调解书、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16周岁以上的提供全日制普通高中就读证明、学籍证明或学籍卡)

  2、为未成年的非独生子女办理随员,提供子女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需要外地详细住址首页及本人信息页)、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准生证或者社会抚养费缴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父母结婚证(离婚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调解书、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16周岁以上的提供全日制普通高中就读证明、学籍证明或学籍卡)

  3、为配偶申报随员:提供结婚证和配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配偶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需要外地详细住址首页及本人信息页)。如配偶符合办理《上海市居住证》条件的,建议分别办理《上海市居住证》主证。

  三、下列材料可以增加分值,申请人可自愿选择提供:

  1、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执业资格证书、本市核发的(或外省市核发且通过本市考核复评的)国家三级以上的技能类职业资格证书等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2、省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或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原人事部)会同相关部委共同授予的政府奖励的个人证书

  3、申领人配偶为本市户籍的,出具配偶的居民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父母为本市户籍的,出具父母的居民户口簿、身份证、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个人收入证明(近期三个月的在沪个人缴纳社会城镇保险的明细单,可在上打印并加盖单位公章

上海市居住证申办实施细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进一步规范境内来沪人员《上海市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的办理,根据《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

  境内来沪人员在本市居住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办理居住登记。

  在本市就业、投资开业、就读、进修以及投靠具有本市户籍亲属的境内人员,符合《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可以申办《居住证》。

  第三条(职责分工)

  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居住证申办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居住证》核定及相关证件管理。

  各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设置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负责《居住证》的受理和发放工作。

  第四条(申办材料)

  (一)申请办理《居住证》的来沪人员,应当提供以下基本材料:

  1.《上海市居住证》申请表。

  2.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

  3.拟在本市居住6个月以上的住所证明。

  (1)居住在自购住房的,提供相应的房地产权证复印件(验原件)。

  (2)居住在租赁住房的,提供由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3)居住在单位集体宿舍的,提供单位出具的集体宿舍证明。

  (4)居住在亲戚朋友家的,提供居(村)委出具的寄宿证明。

  (二)除上述规定的基本材料外,申请人还应当根据自身情况和需求,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1.来沪就业的,提供期限为6个月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复印件(验原件),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满6个月的证明;

  2.来沪投资开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提供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满6个月的证明;

  3.来沪投靠本市户籍亲属的配偶、子女或父母的,分别提供结婚证复印件(验原件)、公安部门认定的父母子女关系的证明;

  4.来沪就读、进修的,分别提供本市大、中专院校发出的& 录取通知书&复印件(验原件)、本市非学历教育机构出具的书面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第五条(受理)

  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对来沪人员申请办理《居住证》的,应当指导申请人填写《上海市居住证》申请表并确认后签字,同时核对材料是否齐全。

  对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内容,并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

  对材料齐全的,应当在居住证信息系统中登记信息、拍照,并出具《居住证》受理回执。

  第六条(信息、材料移送)

  对就业、投资开业和个体经营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申办信息移送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对投靠、就读、进修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申办材料移送辖区公安派出所。

  第七条(核定)

  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安派出所收到申办信息、申办材料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定。

  经核定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应当出具书面意见,交由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经核定符合办理条件的,通过居住证信息系统通知制证。

  第八条(签发、制证)

  《居住证》由上海市公安局统一签发。

  公安部门应当在收到制作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证件制作。

  第九条(领证)

  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收到《居住证》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前来领证。申请人领证时,应当出具《居住证》受理回执,并缴纳证件工本费。

  第十条(信息变更)

  持证人在本市居住地住址、工作单位或其他登记项目发生变化的,应当在30日内,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现居住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信息变更手续。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应当将变更信息提交居住证管理信息系统,由相关管理部门重新确认。

  第十一条(挂失)

  持证人证件遗失的,应当由本人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证件挂失手续。

  第十二条(补办)

  持证人证件损毁,或证件遗失并办理挂失手续后30日内未找回的,应当由本人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证件补办手续。

  对符合《居住证》补办条件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在居住证信息系统提出补证申请,由公安部门重新制证。

  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收到《居住证》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前来领证。领证时,应向申请人收取补证工本费。对《居住证》损毁的补证人,在发放新证的同时,应当收回其损毁的《居住证》。

  第十三条(签注)

  《居住证》每年签注一次。持证人应当在其《居住证》每届满1年之前的30日内,到居住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签注手续。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可在60天内补办签注手续。

  申请人在办理签注时,应当提供在沪居住地址信息和就业信息。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部门核定符合条件的,予以签注。

  签注期限自《居住证》受理或签注之日起1年计算。

  第十四条(注销)

  《居住证》持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有关部门认定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通知公安部门,由公安部门在居住证信息系统中注销:

  (一)持证人在申办时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居住证》的;

  (二)持证人情况发生变更且不符合《居住证》办理要求的;

  (三)其他应当注销的情形。

  《居住证》持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部门在居住证信息系统中直接注销:

  (一)持证人逾期60天未办理签注手续的;

  (二)持证人已转办本市常住户口的。

  第十五条(查询)

  居住证登记信息、个人积分可通过互联网或者持本人有效《居住证》前往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查询。

  各政府部门和办理社会公共事务的机构在为来沪人员提供服务时,可通过政务网或pos机读卡等方式,查询居住证登记信息、个人积分。

  第十六条(信息交换)

  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保障房屋管理、教育等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定期交换机制,分别提供就业登记、参加社会保险、本市户籍人员基础信息、居住房屋信息、学籍和学历等信息;对能够通过比对方式核定的信息,可不要求来沪人员提供书面证明材料。

  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及时交换居住证、积分等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工本费)

  《居住证》的工本费,由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向申请人收取,并出具全市统一的定额收据。

  第十八条(施行日期)

  本实施细则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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