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北京首都之窗和北京市法制办网站发布了& 关于对《北京市居住证管理办法》和《北京市积分落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就积分落户和居住证管理办法两个征求意见稿,在网上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根据公告显示,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即将出台的《居住证暂行条例》,加强和改进来京人员服务管理工作,北京市公安局起草了《北京市居住证管理办法(草案送审稿)》,草案送审稿包括管理体制、部门职责、系统建设、申领条件、签注制度等共三十一条。征求意见时间为12月10日至12月30日。此外,市发展改革委组织起草了《北京市积分落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同步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
关于《北京市居住证管理办法(草案送审稿)》可以从三个方面予以关注。
一、法律性质和适用范围
一是暂住登记的法律性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我市立法草案规定:& 来京人员申报暂住登记是法定义务和申领居住证的基础&(第七条)。
二是居住证的法律性质。依据国家《居住证暂行条例(草案)》,并结合我市实际,我市立法草案规定:& 居住证是来京人员在京居住的证明和享受本市公共服务和便利、参与本市社会事务的凭证&(第三条)。
三是居住证制度的适用范围。确定为非本市户籍在京居住的中国公民(统称& 来京人员&),不包含港澳台人员和外国人(第二条)。
二、证件申领和证件管理
一是申领条件。来京人员办理暂住登记已满半年,并符合在京有稳定就业、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村)服务机构申请办理《北京市居住证》&(第八条)。
二是有效期限和签注制度。居住证有效期一年,有效期届满前三十日内可办理签注,有效期延长一年;逾期未签注则证件的使用功能中止,补签后使用功能恢复,但连续居住年限自补签之日起重新计算(第十四条)。
三是相关法律责任。居住证作为一种法定证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对其领用、使用等环节设定了法律责任,可处以警告和罚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对伪造、变造或买卖证件的,可处以拘留和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八条)。
四是证件收费。依据中央有关要求和国家《居住证暂行条例(草案)》,居住证& 首次申领免收工本费;换领、补领应当缴纳工本费&(第二十四条)。
三、享受公共服务和便利
依据国家征求意见稿,并结合我市实际,在我市立法草案中设定条款:
一是居住证持有人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享有相关公共服务和便利,具体办法由市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第十五条)。
二是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来京人员享受公共服务和便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保障符合条件的居住证持有人享受相关公共服务和便利,并积极创造条件,不断扩大提供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范围、提高相应标准、向社会公布(第十六条)。
三是积分落户。根据本市综合承载能力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建立积分落户制度,具体办法由市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第十七条)。
《北京市积分落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共分十一条,其中比较值得关注的是第一条,按照国家户籍制度改革要求,为加强人口服务管理,逐步有序解决符合首都城市功能定位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长期在京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落户问题,改进本市现行落户政策,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办法对积分落户的概念作出了明确说明,指通过建立指标体系,对本市居住证持证人申请落户的条件进行量化,并对每项指标赋予一定分值,总积分达到规定分值的人员可在本市申请办理常住户口。
征求意见稿第四条提到的申请人参加积分落户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持有北京市居住证;
(二)年龄不超过45周岁;
(三)在京连续缴纳社会保险7年及以上;
(四)符合本市计划生育政策;
(五)无违法犯罪记录。
另外,办法第五条规定,积分落户指标体系由基础指标和导向指标构成。基础指标包括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教育背景。导向指标包括职住区域、疏解行业就业、创新创业、专业技术职务、纳税、信用记录、守法记录。总积分为各项指标的累计得分。具体的分值标准可以登网站进行查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