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前提
(一)用人单位前提
用人单位是非上海生源毕业生进沪就业申请落户的申请主体。合乎下列前提之一的用人单位,直接录用非上海生源毕业生的,可能为录用人员申请本市户籍:
1.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党政机关;
2.在本市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集团、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
3.合乎本市产业发展方向、信用良好、注册资金达到公民币1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且在5月31日前注册登记(非上海生源毕业生在校期间或休学期间自主创业并担负企业法定代表人,为自己申请办理本市户籍的,不受上述注册资金跟注册登记时光限度);
4. 不合乎上述前提的用人单位如确需引进非上海生源毕业生的,须在5月25日前由其政府主管部分、所在区政府或市级以上开发园区主管机构的人力资源工作部分,以正式公文情势向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 ;联席会议 ;)办公室(设在市教委)提出申请。
用人单位办理直接落户后非上海生源毕业生已全部与其解除劳动(聘请)关联或经认定存在虚假申报等情况的,不能再提出落户申请。留学生落户上海机构所独有的一种人口管理方法。一个中国人出生后被要求选择其父母中的一方的户籍作为自己的户籍,在就学、就业等也可以迁移户口,但是有时地方政府会限制迁移的名额,以及征收高额城市增容费;因超生等原因也存在大量没有户口的人口。
(二)非上海生源毕业生前提
非上海生源毕业生合乎以下前提,可能由用人单位为其申请办理本市户籍:
依照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
列入个别高校国度同一招生盘算,全日制且不属于定向跟委托培养,实现学业并获得相应的毕业证书跟学位证书;
在校期间未与任何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联或人事聘请关联,未缴纳社会保险(非上海生源毕业生在校期间或休学期间自主创业并担负企业法定代表人,为自己申请办理本市户籍,并由该企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不受该前提限度);
与合乎提出办理本市户籍申请前提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或聘请合同期为一年及以上的就业协定,中介机构的派遣人员不予受理。
二、申请资料
非上海生源毕业生进沪就业申请落户,须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提交下列申请资料:
1.《非上海生源应届个别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办理户籍申请表》(含申请资料清单);
2.《非上海生源应届个别高校毕业生个人信息表》;
3.个别高等学校毕业生推荐表;
4.个别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定书;
5.成绩单;
6.外语等级证书;
7.盘算机等级证书;
8.用人单位的企业营业执照(法人企业的分支机构需另提交相干证明资料);
9.最高学历学习阶段所获奖项证书;
10.最高学历学习期间获得发明专利证书及相干资料;
11.最高学历学习期间创业的相干证明资料;
12.其余相干资料。上海留学生落户政策由公安机关户政管理机构制作,用以记载和留存住户人口的基本信息的法律文书。户口是住户和人口的总称,计家为户,计人为口。上海留学生落户申办落户人员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须五年以上。属于国家认定的高层次人才或者具有特殊专长并为本市紧缺急需的海外高层次留培学通员,年龄可适当放宽,但须由用人单位先向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外国专家局)申报,经审核同意后受理。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深化本市户籍管理改革,完善居住证制度,吸引人才来沪,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上海市居住证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指导原则)
按照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坚持政策公开、标准统一、程序规范、办理方便。
第三条(适用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来沪创业、就业并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境内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员”)。
第四条(管理部门)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持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的受理和审核工作。市公安部门负责相关落户工作。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办法实施的政策协调工作,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综合平衡确定年度总量,并对政策实施进行监督。住房保障房屋管理、税务、教育、人口计生、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本办法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申办条件)
持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满7年;
(二)持证期间按照规定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满7年;
(三)持证期间依法在本市缴纳所得税;
(四)在本市被评聘为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具有技师(国家二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以上职业资格,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对应;
(五)无违反国家及本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行为、治安管理处罚以上违法犯罪记录及其他方面的不良行为记录。
第六条(激励条件)
持证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优先申办本市常住户口:
(一)在本市作出重大贡献并获得相应奖励,或者在本市被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者高级技师(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对应的,可以不受第五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持证及参保年限的限制;
(二)在本市远郊地区的教育、卫生等岗位工作满5年的,持证及参保年限可以缩短至5年;
(三)最近连续3年在本市缴纳城镇社会保险基数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2倍以上,或者最近连续3年计税薪酬收入高于上年同行业中级技术、技能或者管理岗位年均薪酬收入水平的技术管理和关键岗位人员可以不受第五条第(四)项规定的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职业资格等级的限制;
(四)按照个人在本市直接投资(或者投资份额)计算,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累计缴纳总额及每年最低缴纳额达到本市规定标准,或者连续3年聘用本市员工人数达到规定标准的相关投资和创业人才,可以不受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规定的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职业资格等级的限制。
前款所称的重大贡献奖项范围、计税薪酬收入标准、技术管理和关键岗位范围、投资纳税数额和用工人数标准,由相关管理部门适时公布。
第七条(申请的提出)
符合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持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的,可以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人才服务中心领取并填写《居住证持有人办理本市常住户口申请表》后,交用人单位,同时附有关申请材料,由用人单位负责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
第八条(申请材料)
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的申请材料具体包括:
(一)有效身份证明和《居住证持有人办理本市常住户口申请表》;
(二)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的证明;
(三)本市区、县以上税务机关出具的个人所得税或者企业纳税完税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