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中小学:
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年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沪教委基〔〕15号)精神,为促进依法办学,规范初中阶段学校的招生入学工作,现就长宁区年初中招生入学工作提出以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及原则
㈠&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依据,切实履行义务教育政府责任,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规范学校的办学行为,依法实施招生入学工作。
㈡&坚持政府对公办教育资源均衡配置,合理设点布局,按照义务教育阶段初中公办学校免试相对就近入学原则和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招生计划和相关政策,保证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
㈢&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政府公共信息公开的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布初中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相关信息,加强教育部门、学校和家庭、社会的相互沟通与理解。通过部门和学校网站公告、网上“校园开放日”等形式,向辖区内适龄儿童告知招生工作政策、时间安排。
㈣&各学校要认真贯彻国家和上海市的有关法律法规的精神,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年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沪教委基〔〕15号)的要求,依法开展招生工作,确保年初中招生入学工作规范有序地进行。各学校必须建立年招生入学工作领导小组、招生入学工作监察小组,具体负责招生工作。
㈤继续应用“上海市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系统”(shrxbm.edu.sh.gov.cn)。各学校必须根据区教育局规定的计划数进行招生,严禁在招生计划之外自行招收学生。初中班额不超过45人,学校不得擅自扩大班级规模,突破班额数。不得招收无学籍材料的学生。
㈥&各学校必须严格根据区教育局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开展信息公示、招生报名等工作。各学校在招生过程中,实施均衡分班,严禁举办各类重点班、实验班、快慢班、特色班;严禁以各类考试、竞赛、培训成绩或证书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或参考,不得以面试、面谈、测评等名义选拔学生,严禁以任何形式进行文化测试选拔并按照测试成绩分班;不得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随班就读。全面取消各类特长招生,不再安排义务教育学校特长生招生计划。对烈士子女、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及其他各类符合条件的优待对象,统筹安排入学。
二、公办初中招生入学工作
根据区内中小学设点布局的实际情况,相对就近均衡配置生源,实行部分划片电脑派位和部分对口入学相结合的初中入学办法。其他符合长宁区初中招生条件的学生,将根据登记入培学通数和学校资源分布情况在区域内统筹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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