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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积分落户公示及落户办理有关工作的通告

居住证积分
  • 2023-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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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根据《北京市积分落户管理办法(试行)》(京政办发〔〕39号,以下简称办法)、《北京市积分落户操作管理细则(试行)》(京人社调发〔〕64号),为做好积分落户公示及落户办理工作,现将有关内容通告如下

根据《北京市积分落户管理办法(试行)》(京政办发〔〕39号,以下简称办法)、《北京市积分落户操作管理细则(试行)》(京人社调发〔〕64号),为做好积分落户公示及落户办理工作,现将有关内容通告如下:

  一、本市积分落户政策试行期间,每年落户规模均为6000人,并实行同分同落。实际公示拟取得落户资格人员共6007人。申请人取得落户资格后自行放弃的,落户资格不递补。

  二、自10月15日起,申请人可登录积分落户在线申报系统查看本人积分结果及排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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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拟取得落户资格的申请人名单自10月15日至10月22日在市政府“首都之窗”网站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取得落户资格,可按相关规定办理本市常住户口。

  对拟取得落户资格人员有异议的,请在公示期内向相关部门实名书面反映(电话:010-63135162,传真:010-63135367,联系地址:西城区永定门西街5号,北京市积分落户服务中心,邮政编码:100050)。相关部门将根据反映情况进行查证,经查证属实取消落户资格的,落户资格不递补。

  四、根据办法规定,申请积分落户需具备“无刑事犯罪记录”资格条件。为进一步便民利民,本年度经公示取得落户资格的申请人无需开具纸质《无刑事犯罪记录证明》,但需配合提供函询联系地址等信息,并在提交落户材料时签署无刑事犯罪记录承诺书(请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积分落户服务专栏下载打印)。

  五、取得落户资格的申请人办理本市常住户口时限为10月23日至2021年12月31日。档案审核由调京后的档案接收部门按相关规定办理。相关材料清单、办理流程详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积分落户服务专栏提示。

  六、取得积分落户资格人员随迁未成年子女的出生日期计算为:截至1月1日(不含)不超过18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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