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上海户口迁入新政策,上海户口迁移政策解读》由作者投稿编辑于-03-29 11:29:11 收集整理发布,希望对你有所帮助,请及时向我们反馈。
& 上海户口新政策上海户口新政策 上海户籍新政策和落上海户口办理必备要求小编整理了一下今年开年到现在的一些上海户籍政策落户上海事项首先说一些关于上海市引进人才
落户上海的一些看法,就目前形势而言,通过引进人才
直接落户上海的高端人才,每个月报进上海各个公安派出所的人,是少之又少,上海市人保局于2014年4月15日发布的《上海市引进人才
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公示名单中,可以审核同意办理本市常住户口,予公示人员,也就401个主体人员,下一次还不知道要等多久。通过公示名单人员中,几乎都是大型集团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小型公司几乎全军覆没啊,所有引进人才
落户上海的外地高端人才,如高级工程师、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在小型企业想直接落户的概率越来越低,那要怎么样可以获得上海户籍? 小编认为还可以通过下面的第二类。现在来说说我们的第二类,也就是上海市发布的120分积分的上海居住证转上海常驻户口相关政策,也就是我们以前常说的人才引进居住证,该政策于2013年7月已经更改至今,也有不少外地持有上海引进人才
居住证的朋友,通过该居住证落户政策成功和子女一起落户上海各个公安派出所,但是,每个月的审批人数和办理上海居住证满7年的总数来比,还是不多的,有不少上海紧缺人才,因为各种原因,而被拒之门外,如:外地职称、违法生育、简历虚假、社保基数、税单为0、离婚再婚、单位诚信、个人诚信等问题造成无法通过初审,甚至不少人通过了区县人才中心的窗口,在上海市人保局的人才开发处被拒,各种情况都有发生,最近还发生一起所有迁移证和准迁证都已经办理好了,在公安派出所落户的时候,被派出所户籍科落户民警在最后一个环节,发现因为随迁子女是领结婚证之前出生的独生子女被拒绝落户的事情,理由也是违法计划生育,所有想通过上海居住证满7年落户上海户口办理的外地人才,要在一开始申请办理120分积分上海居住证,就要注意小编说道的问题,不然最后很大可能被拒绝落户上海,这样,你就和上海户籍新政策擦肩而过。我们再说说关于照顾在沪退休老人身边无子女的问题这类老人身边无子女的政策,一般是通过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也就是原来的上海市人事局和上海市劳动局等部门,需要理解的政策内容思想精髓是:1.你是上海退休的老人;2.你身边真的没有任何子女(如果你有一个子女原来在身边,是上海户口,但是可能出国了,也移民到国外了,但是一样不能排除该子女不回国,不再落户上海,所以这个也是不可以申办上海户口,哈哈,理解一下);3.你可以通过窗口递交材料申请。该项政策只能这样执行,而不可以说外地老人无人照顾,想把老人的户口迁移上海,这样的户籍迁移上海是不受理的,至少小编知道的是这样,当然,如果有一天政策改变了,也说不定可以迁移落户上海。在实际工作中,小编有过一个特殊案例,在沪退休老人身边就一个独子,中年因为癌症死亡,想把外地媳妇户口落户上海,在感情上是说的过去的,但是上海不允许,因为不符合政策,政策是调动外地子女,媳妇不是子女,而且媳妇丧偶是可以再嫁的,这样一想,也说明上海户籍政策制定是没有错的。一、关于子女投靠
(一)原由本市经动员、分配去外省市工作人员(以下简称& 支内、知青人员&),现户口已回沪落户的,其子女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回沪落户:
1.本市支内、知青人员本人未生育子女,其户口回沪落户前已经依法收养的子女,长期随养父(母)在本市共同生活、年龄不超过25周岁、未婚、未育、无子女、在外省市未就业的,可以在养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
2.本市支内、知青人员生育的子女,因病、因伤或因身体重度残疾而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需要父母照顾,与父母长期共同生活,且未婚、未育、无子女、在外省市未就业的,可以在其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
(二)本市支内、知青人员无子女回沪落户的,可以照顾一名未婚、未育、无子女、在外省市未就业、且实际生活基础长期在本市的亲生子女,上海居住证,或符合前述规定的年满16周岁不超过25周岁的一名孙辈,在申请人本人拥有的合法住所处落户。
投靠人如系未成年人的,应当依法委托一名本市常住户口人员代为监护。
(三)外省市人员与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在本市户口登记满5年)生育的未成年子女,按下列规定办理:
1.父母生育的唯一子女系非婚生,该子女取得《独生子女证》,或其父(母)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以在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
2.本市一方因死亡、判刑被注销本市常住户口的,其与外省市人员生育的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子女,出生后一直在本市生活的,可以在本市(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如(外)祖父母死亡或不同意落户的,可在本人、亲属或愿意接受其落户人员在本市的合法住所处落户。
(四)父(母)迁沪落户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未成年继子(女),其父(母)拥有抚养权满5年,且其随继父(母)在沪共同生活居住满5年的可以随迁。
二、关于夫妻投靠
(一)本市支内、知青人员及其生育的子女与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在本市户口登记满5年)婚姻登记满5年的,可以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二)与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少数民族、华侨人员(在本市户口登记满7年)婚姻登记满7年的,可以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三)外省市人员与本市常住户口人员结婚后,本市一方死亡的,其与本市一方生育的子女已有本市户籍,外省市人员未再婚、实际生活基础在本市、外省市无子女的;或外省市有子女但均已成年,其具有本市户籍的子女尚未成年的,上海户口,可参照& 沪府〔2009〕70号&夫妻投靠第(一)项规定在本市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
三、关于老人投靠
本市支内、知青,或因其他原因去外省市工作的人员(以下统称& 外迁人员&)及其配偶,按国家法定年龄退休,或者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老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回沪落户:
(一)夫妻双方均为本市外迁人员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1.可以同时或者先后在其生育的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
2.无子女的,可以同时或者先后在其父母、兄弟姐妹户口所在地,或本人、亲属在本市的合法住所处落户;
3.外省市无子女,其在本市的子女因应征入伍、出国(境)、死亡(失踪)或判刑等原因被注销本市户口的,可以同时或者先后在其父母、兄弟姐妹户口所在地,或本人、亲属在本市的合法住所处落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