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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及户籍,我国的户籍制度早在几千年前的初秋战国时期就已经有了,后来经过不断了完善我国已经形成了一套完整的户籍系统。
我们每一个人都有各自的户口,记载着我们个人的基本信息,上海是一座国际化大都市,很多人都愿意在上海安家落户,那么我国上海户口办理的条件是什么,如何办理上海户口呢?
一、上海户口的分类
二、上海户口办理的条件
(一)、居转户申请
1、适用领域
本指南适用于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的审批
2、审批条件
申办条件:持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满7年;
(2)、持证期间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满7年;
(3)、持证期间依法在本市缴纳所得税;
(4)、在本市被聘任为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具有技师(国家二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以上职业资格,且专业及工种对应;
(5)、无违反国家及本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行为、治安管理处罚以上违法犯罪记录及其他方面的不良行为记录。
3、激励条件
持证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优先申办本市常住户口:
(1)、在本市作出重大贡献并获得相应奖励,或在本市被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高级技师(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符的,可不受前述第1、2项规定的持证及参保年限的限制;
(2)、在本市远郊地区的教育、卫生等岗位工作满5年的,持证及参保年限可缩短至5年;
(3)、最近连续3年在本市缴纳城镇社会保险基数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2倍以上的,或者最近连续3年计税薪酬收入高于上年同行业中级技术、技能或管理岗位年均薪酬收入水平的,技术管理和关键岗位人员可不受前述第4项规定的专业技术职务或职业资格等级的限制;
(4)、按个人在本市直接投资(或投资份额)计算,最近连续三个纳税年度内累计缴纳总额及每年最低缴纳额达到本市规定标准的,或者连续3年聘用本市员工人数达到规定标准的,相关投资和创业人才可不受前述第4项专业技术职务或职业资格等级的限制。
前款所称的重大贡献奖项范围,计税薪酬收入标准,技术管理和关键岗位范围,投资纳税数额和用工人数标准,由相关管理部门适时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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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补充项
(1)、办理人房产要求
居转户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如本人无合法落户地址、单位无集体户口的,可以申请落户在单位注册地所在区(县)人才服务中心的集体户口
一般情况下,优先通过审批顺序
①拥有个人房产落户;
②单位集体户口落户;
③在本市拥有直系亲属的房产落户;
④人才服务中心的集体户口落户。”
除了“拥有个人房产落户”以外,其它户址落户方法的审批,基本处于“轮候”状态。
(2)、配偶随迁
符合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条件,在本市作出重大贡献并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政府奖励、取得本市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高级技师(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居转户人员,其配偶在本市有稳定工作、缴纳 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已办理《上海市居住证》(含随员证)的,可以同时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申请居转户的配偶,按照居转户人员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办理人具备条件:通过激励条件的重大贡献、获得奖励,或本市高级专业技术职务、高级技师(国家一级专业资格)证书的居转户人员。
配偶具备条件:
①稳定工作,
②正常缴纳本市社保,
③配偶已经办理了《上海居住证》(含随员证)”即可同时申办本市常住户口。
(3)、子女随迁
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子女以及16周岁以上、在普通高中就读的子女可以随迁;未成年子女随迁的,提供出生医学证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户籍所在地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16周岁以上的普通高中在校生随迁的,另需提供学籍证明。
(二)、吸引人才上海户口申请条件
用人单位引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沪工作稳定的人才,专业(业绩)与岗位相符,可以申办本市常住户口:
1、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是指按照规定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受聘相应职务,包括明确可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相对应的国家职业资格。
2、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政府奖励的人员。
“省部级及以上政府奖励”是指由省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或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相关部委共同授予的政府奖励,且具有个人证书。
3、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项目、国家重要科技计划项目和本市重大科技项目负责人及其团队核心成员。 “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项目、国家重要科技计划项目和本市重大科技项目”,是指根据国家或本市科技主管部门项目立项批复进行认定的科技项目,所称“项目负责人及其团队核心成员”,由国家或本市科技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立项、申报材料予以认定。
4、列入省部级及以上人才培养计划的人选。
“列入省部级及以上人才培养计划的人选”的认定依据参照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或各省、市、自治区政府和人才主管部门批复。
5、在本市重点支持的产业和领域中担任高级经营管理职务且具有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的人员。 “金融、贸易、航运等现代服务业重点机构”,由市金融服务办公室、市商务委员会、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等行业主管部门认定。“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等行业主管部门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由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认定。“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由市商务委员会认定。符合办法第五条第(六)款条件引进的人才,应属单位紧缺急需的业务骨干,且具有两年以上(截至申报之日)相应工作经历。
6、本市金融、贸易、航运等现代服务业重点机构,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在沪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及地区总部投资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中心紧缺急需的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创新团队核心成员。
7、本市重点引进机构、项目或做出重大贡献的企业紧缺急需的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
8、本市重点产业发展紧缺急需、取得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高级技师),或取得国家二级职业资格证书(技师)且获得国家及省部级以上技能竞赛奖励的高技能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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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人社局发布的《北京市积分落户管理办法(实行)》,明确北京积分落户的申请条件,除持有北京市居住证外,申请人还须满足4项基本条件。
此外,征求意见稿明确了积分落户的十项评分指标及分值等。你能不能拿到北京户口?快来对照着各项指标算算积分吧
就业
□与在京用人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并连续工作满1年及以上
□或在京投资办企业并连续经营满1年及以上
□或在京注册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并连续经营满1年及以上
3×N分
(每连续缴纳社保满1年,积3分。)
备注:以上三种情况积分不累加。
住所
□取得本市房屋所有权证的自有住所
1×N分(每连续居住满1年,积1分。)
□签订正式房屋租赁合同,符合登记备案、依法纳税等有关规定的合法租赁住所
0.5×N分(每连续居住满1年,积0.5分。)
□用人单位提供的拥有合法产权的宿舍
0.5×N分(每连续居住满1年,积0.5分。)
备注:连续居住年限多于缴纳社保年限时,以连续缴纳社保年限作为连续居住年限。
教育
取得国民教育系列及教育部认可的国内外学历(学位):
□大学专科(含高职) 9分
□大学本科 15分
□硕士 27分
□博士 39分
□双硕士 27+3分
(每多获得1个硕士学位,加3分)
□双博士 39+6分
(每多获得1个博士学位,加6分)
备注:学历认定以全日制最高学历为准,不累加。获得多个全日制硕士或博士学位的,在其最高学历得分基础上再加分。
职住区域(本办法实施之日起)
居住地由城六区(东城区、西城区、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转移到本市其他行政区:
□满1年 2分 □满2年 4分 □满3年及以上 6分
就业地和居住地均由城六区转移到本市其他行政区的申请人:
□满1年 4分 □满2年 8分 □满3年及以上 12分
居住地由本市其他行政区转移到城六区的申请人:
□满1年 -2分 □满2年 -4分
□满3年及以上 -6分
就业地和居住地均由本市其他行政区转移到城六区的申请人:
□满1年 -4分 □满2年 -8分
□满3年及以上 -12分
疏解行业
在区域性专业市场、一般制造业、《北京市工业污染行业、生产工艺调整退出及设备淘汰目录》范围内就业:
-6×N分
(就业每满1年减6分。就业时间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
创新创业
在经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及众创空间中的创业企业就业,且符合一定条件:
□满1年 2分 □满2年 4分 □满3年及以上 6分
在经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及众创空间、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相关专业科技服务机构就业,且符合一定条件:
□满1年 1分 □满2年 2分 □满3年及以上 3分
在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就业:
□满1年 1分 □满2年 2分 □满3年及以上 3分
在科技、文化领域以及创新创业大赛获得国家级或本市奖项:
□获国家级奖项 9分 □获本市奖项 6分
备注:只计最高分,不累计加分。
专业技术
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2分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5分
备注:需为国家和本市有关部门、中央企事业单位评定的专业技术职务。只计最高分,不累计加分。
纳税
□平均每年工资、薪金以及劳务报酬的个人所得税纳税额在10万元及以上
□依法登记注册个体工商户,平均每年纳税15万元及以上
□依法登记注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合伙企业的出资人,根据企业已缴纳的税金,以其出资比例计算纳税额,平均每年纳税20万元及以上。
6分
(近3年连续纳税,且满足以上条件之一。)
备注:以上三种情况积分不累加。
□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有涉税违法行为记录的个人、企业法人及个体工商户户主
-12分(每条记录减12分)
信用记录
□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在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有行政处罚信息、不良司法信息、商品服务质量不合格信息、被列入异常名录或标记为异常状态的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对作为其法人代表或户主的申请人
-12分(每条记录减12分)
守法记录
□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在本市因违反有关法律被处以行政拘留处罚
-30分
(每条行政拘留记录减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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