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名称:
受理居住证申请
二、政策依据:
《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2013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
三、申请材料:
(一)申请办理《居住证》的来沪人员,应当提供以下基本材料:
1.《上海市居住证》申请表;
2.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
3.拟在本市居住6个月以上的住所证明:
(1)居住在自购住房的,须提供相应的房地产权证复印件(验原件);
(2)居住在租赁住房内的,须提供由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3)居住在单位集体宿舍的,须提供单位出具的集体宿舍证明;
(4)居住在亲戚朋友家的,须提供居(村)委出具的寄宿证明。
(二)除上述规定的基本材料外,申请人还应当根据自身情况和需求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1.来沪就业的,提供期限为6个月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复印件(验原件),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满6个月的证明(说明:⑴劳动(聘用)合同指本人与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提供原件和复印件。⑵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满6个月缴费证明【指申办当月在缴费状态,并前12个月正常缴费累计缴满6个月(不包括补缴月份)】要本人或单位到金山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打印缴费证明,金山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地址:石化卫零路357号或朱泾镇健康路271号);
2.来沪投资开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提供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满6个月的证明(说明:⑴营业执照指单位工商营业执照,提供原件和复印件。⑵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满6个月缴费证明【指申办当月在缴费状态,并前12个月正常缴费累计缴满6个月(不包括补缴月份)】要本人或单位到金山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打印缴费证明,金山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地址:石化卫零路357号或朱泾镇健康路271号);
3.来沪投靠本市户籍亲属的配偶、子女或父母的,应分别提供结婚证复印件(验原件)、公安部门认定的父母子女关系的证明;
4.来沪就读、进修的,应分别提供本市大、中专院校发出的& 录取通知书&复印件(验原件)、本市非学历教育机构出具的书面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四、办理程序:
1.查验;
2.核对;
3.信息录入;
4.拍照;
5.出具受理回执;
6.信息、材料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