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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地户口落户上海的最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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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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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印发的《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沪府发[


《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措施》实行细则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印发的《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措施》(沪府发[2009]7号,以下简称措施),制定本实行细则。

一、关于申办条件 (一)措施第五条第(一)项所称& 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满7年&,是指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累计满7年。 (二)措施第五条第(二)项所称& 持证期间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满7年&,是指持证期间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正常缴费累计满7年。措施试行前按规定参加本市小城镇社会保险的,可以在进行折算并补缴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差额后,予以认定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年限。持证期间应当正常缴费未缴而补缴社会保险费的,不作为本项盘算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年限的根据。 (三)措施第五条第(四)项所称& 在本市被聘请为中级及以上专业技巧职务或者具有技师(国家二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以上职业资格,且专业及工种对应&,是指取得本市中级及以上专业技巧职务任职资格或技师(国家二级职业资格)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且被聘请在相应岗位工作的。持证前取得外省市专业技巧职务任职资格并被聘请在相应岗位的,视同本市的专业技巧职务任职资格;持有外省市技师(国家二级职业资格)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需通过本市考核复评。此外,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经认可的其他职业资格证书,也可以作为申请的根据,相干职业资格目录另行颁布。

二、关于勉励条件 (四)措施第六条第(一)项所称& 在本市作出重大贡献并获得相应嘉奖&,是指持证期间在本市作出重大贡献并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政府嘉奖,具有个人证书。 (五)措施第六条第(一)项所称& 在本市被评聘为高级专业技巧职务或高级技师(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符的&,是指取得本市高级专业技巧职务任职资格或高级技师(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并被聘请在相应岗位工作的。国家职业资格中明确可聘为高级专业技巧职务的,可视作高级专业技巧职务任职资格。 (六)措施第六条第(二)项所称& 在本市远郊地区的教导、卫生等岗位工作满5年的,持证及参保年限可缩短至5年&,是指在本市远郊地区的教导、卫生等岗位持续工作满5年的,持证及参保年限可缩短至5年。具体地区及岗位由教导、卫生、农业及相干行业主管部门分辨提出,经认定后另行颁布。 (七)措施第六条第(四)项所称& 按个人在本市直接投资(或投资份额)盘算,最近持续三个纳税年度内累计缴纳总额及每年最低缴纳额达到本市规定标准的,或者持续3年聘请本市员工人数达到规定标准的&,是指创业人才在本市投资创办的企业,按个人的直接投资或者按个人的投资份额盘算,最近持续三个纳税年度平均每年纳税额在100万元及以上或持续3年平均每年聘请本市员工100人及以上。

三、关于申请的提出 (八)措施第七条规定的申请的提出,按以下方法办理: 1、符合条件的持证人员向用人单位提出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的申请,填写《居住证持有人办理本市常住户口申请表》(可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政务网高低载)并供给给由个人供给的相干材料。 2、用人单位核实并备齐材料后,向市或者注册地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指定的受理机构申报。 3、通过人才派遣或劳务派遣方法就业的,由建立劳动关系的派遣单位负责办理,实际用人单位应当供给相应证明。 4、用人单位不得委托任何中介机构 1c48 或其他单位、个人代理申报。

四、关于申请材料 (九)措施第八条第(一)项所称& 有效身份证明&,是指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或者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已婚的供给结婚证,未婚的供给未婚证明。 (十)措施第八条第(三)项所称& 本市区、县以上税务机关出具的个人所得税证明&,是指本市区、县以上税务机关出具的持证人员在2006年及以后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十一)措施第八条第(四)项所称& 专业技巧职务、职业资格证明&,是指下列材料之一:通过测验、评审取得的中级及以上专业技巧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及聘请证书;经批准,通过以聘代评的方法取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巧职务任职资格的,供给单位的聘书;本市颁发的国家二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者由外省市核发且通过本市考核复评的国家二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经认可由相干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 (十二)措施第八条第(五)项所称& 现居住地打算生育证明及无违法犯法记载证明&,是指居住地乡镇国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户籍地乡镇以上人口计生部门有关证明出具的符合国家打算生育政策的证明。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无治安处分以上违法犯法记载的证明,以及其他需要的相干证明。 (十三)措施第八条第(六)项所称& 本人的或者批准吸收落户的单位、亲属的房屋所有权证或者租用公房凭证&,是指下列材料之一: 1、本人(或配偶)在沪居住房屋房地产权证或者配偶的租用居住公房凭证。 2、批准吸收落户的单位的居住房屋房地产权证(包含人才公寓或者职工宿舍等的有效居住证明)或者租用居住公房凭证,及批准落户证明。 3、落户在本市直系亲属家中的,供给本人与直系亲属的身份关系证明、直系亲属在沪的居住房屋房地产权证或者租用居住公房凭证、直系亲属的居民户口簿和批准落户的书面证明。 (十四)措施第八条第(七)项所称& 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是指: 1、申请单位的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 2、按照措施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申请的,供给以下材料之一: (1)个人获奖证书; (2)在本市取得的高级专业技巧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和聘书; (3)本市的高级技师(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 3、按照措施第六条第(四)项规定申请的,供给以下材料之一: (1)本市区、县以上税务机关出具的持证人员所在用人单位企业纳税完税凭证; (2)持续3年聘请本市员工人数达到规定标准的证明材料;

关于外地户口落户上海的最新问题(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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