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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办理《上海市居住证》应当符合什么条件沪人员居住登记办法

居住证积分
  • 2023-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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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一)申请办理《居住证》的来沪人员,应当提供以下基本材料: 1.《上海市居住证》申请表。不需要贴照片,而是本人到现场拍照,所以首次办理需要本人亲自去拍照。 2.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 3.拟在本市居住6个月以上的住所证明。 (1)居住在自购住房的,提供

(一)申请办理《居住证》的来沪人员,应当提供以下基本材料:

  1.《上海市居住证》申请表。不需要贴照片,而是本人到现场拍照,所以首次办理需要本人亲自去拍照。

  2.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

  3.拟在本市居住6个月以上的住所证明。

  (1)居住在自购住房的,提供相应的房地产权证复印件(验原件)。

  (2)居住在租赁住房的,提供由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开此证明时,需要房东缴纳5%的房屋租赁税。这一点需要和房东沟通。

  (3)居住在单位集体宿舍的,提供单位出具的集体宿舍证明。

  (4)居住在亲戚朋友家的,提供居(村)委出具的寄宿证明。

  (二)除上述规定的基本材料外,申请人还应当根据自身情况和需求,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1.来沪就业的,提供期限为6个月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复印件(验原件),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满6个月的证明;

  2.来沪投资开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提供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满6个月的证明;

  3.来沪投靠本市户籍亲属的配偶、子女或父母的,分别提供结婚证复印件(验原件)、公安部门认定的父母子女关系的证明;

  4.来沪就读、进修的,分别提供本市大、中专院校发出的& 录取通知书&复印件(验原件)、本市非学历教育机构出具的书面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办理流程

1.受理与补齐

  携带好本人身份证,以及身份证正反两面复印件,2份;劳动合同原件,以及复印件1份。社会保险(养老保险)至少6个月的证明,居住证申请表

以上材料材料齐全后,在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交,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收到申办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受理凭证;对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补齐材料,并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

  对材料齐全的,应当在居住证信息系统中登记信息、拍照,并出具《居住证》受理回执。

2.材料移送

  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应当于出具受理凭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申办信息、申办材料移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公安部门。

  对就业、投资开业和个体经营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申办信息移送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投靠、就读、进修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申办材料移送辖区公安派出所。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定

  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当自收到申办信息、申办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就业管理相关规定进行核定。

  经核定符合办理条件的,通过居住证信息系统通知制证。;不符合办理条件的,经核定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应当出具书面意见,交由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公安部门核定

  公安部门应当自收到申办信息、申办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投靠、就读管理相关规定进行核定。

  符合办理条件的,通知制证;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出具书面意见并说明理由,由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告知申请人。

5.签发、制证、领证

  《上海市居住证》由市公安局统一签发。

  对经核定符合办理条件的,公安部门应当自收到制证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居住证》制作,由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通知申请人领证。

  申请人收到通知后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领证。

上海市居住证办理流程图

办理时限及费用

1.办理时限

  上海市居住证需要通过多部门审核认定,资料齐全情况下,最多30日内可以办理完成,领取居住证。

2.办理费用

  《上海市居住证》工本费的标准,由市财政部门、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新办理每本25元。

办理地点

  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设置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受公安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委托,具体承担居住登记、《居住证》办理工作。人才服务中心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委托,具体承担《居住证》积分办理工作。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保障境内来沪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人口服务和管理,根据《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上海市实有人口服务和管理若干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境内来沪人员在本市办理居住登记及相关管理。

  本办法所称境内来沪人员(以下简称& 来沪人员&),指在本市居住的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人员。不包括在本市居住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以及台湾地区居民。#

  第三条(职责分工)

  公安部门负责居住登记及相关管理。

  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设置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受公安部门的委托,具体承担居住登记及相关工作。

  第四条(居住登记)

  来沪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到居住地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居住登记。住宿旅馆的,住宿登记视为办理居住登记。

  《上海市临时居住证》(以下简称《临时居住证》)是居住登记的凭证。

  第五条(办理居住登记所需材料)

  来沪人员办理居住登记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来沪人员居住登记表》;

  (二)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三)在本市的住所证明:

  1.居住在自购住房的,须提供相应的房地产权证复印件(验原件);

  2.居住在租赁住房内的,须提供由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3.居住在单位集体宿舍的,须提供单位出具的集体宿舍证明;

  4.居住在亲戚朋友家的,须提供居(村)委出具的寄宿证明。

  第六条(受理)

  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对来沪人员办理居住登记的,应当指导其填写《来沪人员居住登记表》、确认签字,并核对材料是否齐全。

  对材料齐全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收取押金、拍照后,当场制作、发放《临时居住证》。

  对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内容,并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

  第七条(信息变更)

  来沪人员在沪居住地住址等登记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动之日起10日内,持相关证明材料到现居住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信息变更。

  第八条(挂失、解挂)

  来沪人员持有的《临时居住证》遗失的,应当及时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书面挂失手续。

  来沪人员在有效期内找回挂失的《临时居住证》且未办理补办手续的,应当办理解除挂失手续。

  第九条(补办)

  来沪人员持有的《临时居住证》损毁的,或者《临时居住证》遗失并办理挂失手续的,可申请补办,并缴纳补证工本费。

  第十条(续办)

  《临时居住证》有效期为6个月,有效期满不再续签。持证人应当在《临时居住证》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内,到居住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供相关材料重新办理。

  第十一条(注销)

  《临时居住证》有效期满或者持证人离开本市居住的,持证人信息应当予以注销。

  第十二条(证件费用)

  《临时居住证》免费办理,须交付IC卡押金。来沪人员离开本市时应当到居住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凭原提供的有效身份证件办理退证手续,交还原卡,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退还押金。

  第十三条(过渡规定)

  本办法实施前来沪人员根据有关规定已办理居住登记、领取《临时居住证》的,《临时居住证》在有效期内可以继续使用。

  第十四条(施行日期)

 申请办理《上海市居住证》应当符合什么条件沪人员居住登记办法(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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