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职业资格认证汽车维修工 二级(技师)招生简章
一、认证项目:汽车维修工二级/技师
二、颁证机关: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三、证书用途:
1、满足职称评定的需要。
& 根据国家《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有关规定,现职称与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并轨,对应关系为:高级职称相当于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中级职称相当于国家二级职业资格证书。
汽车维修工二级(技师)作为专业技术人才,可比照认定为国家中级职称。
2、开办一类、二类汽车维修企业应满足的人员条件需要。根据国家汽车维修企业经营及资质申请有关规定,应满足的人员条件如下:
一类汽车维修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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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管理人员不少于1人(工程师或技师以上),直接生产工人不少于50人,质量检验人员不少于3人,财务人员不少于2人。
二类汽车维修企业:技术管理人员不少于1人(助工或技师以上),直接生产工人不少于15人,质量检验人员不少于2人,财务人员不少于2人。
3、满足各省市对专业技术人才引进、直聘、落户、安家补贴、培训补贴、创业就业补贴、晋职、晋级、加薪的评定需要。(各省市育才引才政策不同,考生需向当地人社局等管理部门详细了解)
四、申报条件:
年龄不低于27周岁,已取得汽车维修工高级(三级)证书,并从事汽车维修行业工作3年以上。
五、报名资料:
1、填报《技师职业资格考评申请表》一式两份;
2、提交身份证正反面扫描件;2寸蓝底照片电子版;
3、提交高级(三级)维修工证书扫描件;
4、递交不少于3000字关于汽车维修的论文一份。
情况说明:如考生尚未取得汽车维修工三级证书,也可申请维修技师联报
六、报考费用咨询:
汽车维修工二级/技师
汽车维修工高级(三级)+二级技师联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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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居民户口信息变更操作流程一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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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民户口信息变更操作流程一览
审批条件
(一)准予批准的条件
1、符合常住户口管理相关规定的人员;
2、申请材料齐全、手续完备。
(二)不予批准的情形
1、不符合常住户口管理相关规定的人员;
2、申请材料不齐全;
3、申请人在户口申报事项中有违背事实情况、弄虚作假行为的。
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知情权。有权向行政审批机构了解本办事指南相关情况。
2、获得批准权。有权依据本办事指南向行政机构提出申请,并在符合相关审批条件、标准的情况下获得批准的权利。
3、救济投诉权。有权就不服行政审批机构实施的本项具体行政行为,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也可以向行政审批机构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投诉或者控告。
(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提出真实材料义务。有义务按照本办事指南要求,提供符合规定形式并确保真实有效的材料。
2、接受核查义务。有义务配合行政审批机构工作人员依法进行核查,并如实提供相关资料、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