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省、市有关规定,现就申报度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缴费基数申报时间
5月2日至5月22日
二、缴费基数核定办法
(一)缴费基数确定的原则
企业单位(含参照企业缴费的其它单位)参保人员的个人月缴费基数,按本人1月至12月全部工资性收入(包括工资、奖金、各种津补贴、加班工资等)的月平均水平据实申报,其中月平均工资水平高于缴费基数上限(15335元)的,按缴费基数上限标准核定;月平均工资水平低于缴费基数下限(3068元)的,按缴费基数下限标准核定。
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基数为4090元;最高缴费基数同上。
机关、事业单位中的编制外职工缴费基数和费率同企业职工;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参加养老、医疗保险的有关事项另行文通知。
自由职业者(含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除原缴费基数在今年缴费基数的核准范围之内并继续保留原缴费基数,或原缴费基数低于今年缴费基数并愿意按缴费基数下限缴费两种情况可免于申报,由经办机构统一调整外,其它情形由本人自主申报。
(二)缴费基数核准范围
按宁波市度社会保险费征缴和待遇计发以61342元为依据及政策规定,度各项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分类按下表予以核定:
三、缴费基数申报办法
(一)网上申报
用人单位可通过象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https://www.xiangshan.gov.cn/col/col18682/index.html)首页中的& 社会保险网上申报&按钮进入社会保险网上申报系统,输入所在单位的登录信息(用户名为单位编码,初始密码为单位地税纳税识别码)后,即可进入系统进行网上申报操作;已实施社会保险网上申报的用人单位,可按正常业务处理办法在网上办理申报手续。
(二)窗口申报
缴费单位、个体劳动者等暂不具备网上申报条件的,携带单位公章(身份证)到县人力社保服务中心(丹东街道天安路926号)社保统申窗口办理申报手续。
四、未申报调整办法
逾期未申报缴费基数的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按该单位职工上年缴费基数的110%办理结算。
五、其他有关问题
(一)社会保险登记、参保,窗口申报办理时间为每月1-25日的工作日,网上申报办理时间为每月1-22日。
(二)从5月1日至12月31日(费款所属期),失业保险费率实行阶段性下调;失业保险单位费率由1%降为0.5%,个人费率仍按0.5%执行。
(三)根据《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象人社〔〕192号)的规定,工伤保险费率每年度浮动一次,根据上年度工伤保险费使用率、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实行工伤保险费率浮动。
(四)从今年6月1日起,各参保单位根据本单位缴费基数申报数据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缴纳社保费款项,自由职业者(含灵活就业人员)按应缴基数(或自主申报数)及时在缴费帐户中存入相应的款项。
(五)为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县人力社保部门和地方税务部门依法受理有关社会保险申报、缴费的咨询和举报。
县人力社保局电话:12333& 县地方税务局电话:65753544
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