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对象: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进入广东省和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跨地级以上市居住的公民,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申报居住登记。
资料:
1、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没有身份证的,可以提供户口本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2、本人照相回执和相片(不强制提供,如已照相,工作人员可以先收取,待半年后前往申领居住证时,不用再提供);
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交下列材料之一:
1、以合法稳定就业为由申请办理的,办证人需提供以下其中一项资料:
(1)工商营业执照;
(2)劳动合同;
(3)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
2、以合法稳定住所为由申请办理的,办证人需提供以下其中一项资料:
(1)房屋租赁合同;
(2)房屋产权证明文件;
(3)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宾馆旅店出具的住宿证明等。
3、以连续就读为由申请办理的,办证人需提供以下其中一项资料:
(1)学生证;
(2)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窗口办理:
流动人口在到达本市三日内,持以上申请材料到居住地附近的派出所或警务区办理,公安机关审核后,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申请人当场发放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回执(按属地管辖原则《流动人口居住回执单》是由信息登记的镇街打印,回执上没有显示领证时间)。
办理时效:
资料齐全,符合条件的,经审核后现场发放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回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