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妻分居申办上海居转户事项名称
《照顾家庭困难调沪》一夫妻分居
二、设定依据
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解决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夫妻两地分居问题的通知》(沪人[1999]122号)
三、妻分居申办上海居转户申请条件
本市人员因夫妻两地分居,其在外地的配偶属在职或辞职后人事关系挂靠在当地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中心的专业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含聘用制干部),在沪有接收单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将其在外地配偶的工作关系转移来沪,未成年子女可随迁进沪。
1、夫妻双方中一方是获得省(市)部级以上荣誉称号者(省、部级劳动模范等,以及经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市政府认可的其他省部级荣誉称号)、获得省(市)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的主要完成者(国家自然科学奖、发明奖、技术进步奖的主要研究人员和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奖的主要研究人员)、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被聘任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须有任职资格),博士学位获得者,处级以上管理人员(含相当级别)。
2、在外地的配偶符合本市当年引进人才 条件的人员。
3、在沪一方是被聘任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须有任职资格)或获得硕士学位后在沪工作满三年(以取得本市户籍起算)的人员;以及被聘任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须有任职资格)或获得硕士学位,夫妻两地分居满三年的人员。
4、夫妻两地分居满五年的人员。
5、家庭有特殊困难的人员。
四、夫妻分居申办上海居转户办理材料
1,申报单位申请函;
2,本人书面申请:
3,结婚证明,生育证明复印件;
4,双方户籍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
5,照顾困难调沪人员情况登记表;
6,学历、学位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和聘任证书复印件:
7,外省市商调函以及调入单位接收函(须附3年以上期限的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
8,调沪人员上海居转户证明;
9,调沪人员近期体检表;
10,其它必要的有关材料,如: 获荣誉称号的证明,硕士、博士学位的学历、学位认定证书及外省市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单位的个人养老保险帐户证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