须符合以下4大条件之一:01在国(境)外获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
02在国内“211”高校获得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或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中央直属及中科院各研究生培养单位硕士毕业生参照“211”高校毕业生执行),并在国(境)外高校获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或在国内非“211”高校获得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或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并在国(境)外世界排名前500名高校获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或在国(境)外高校获得本科学历、学士学位和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不含大专起点本科和HND等形式)。
03在国(境)外世界排名前500名高校获得本科学历、学士学位(累计在国(境)外学习时间须满1年以上;中外合作办学、联合培养等性质毕业生应同时获得国内和国(境)外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不含大专起点本科和HND等形式)。
04在国内获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或取得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赴国(境)外进修、做访问学者满1年以上。
符合上述四项条件的人员须最近连续6个月在同一单位缴纳社保,且社保缴纳基数不低于上一年度上
海市社平工资,同时匹配缴纳个税。
05其他不符合第2、3项条件,在国(境)外高校获得本科、学士及以上学历学位(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人员累计在国(境)外学习时间须满1年以上;中外合作办学、联合培养等性质毕业生应同时获得国内和国(境)外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不含大专起点本科和HND等形式),同时最近连续12个月在同一单位缴纳社保,且社保缴纳基数不低于上一年度上海市社平工资1.5倍,同时匹配缴纳个税的人员。
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01在国(境)外高校获得本科、学士及以上学历学位(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人员要求同上)或符合留学回国来沪工作第4项条件;
02来本市创办企业的留学回国人员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实缴);
03本人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且为第一大股东(不含股份转让、后期资金注入),个人股份一般不低于30%;
04同时最近连续6个月在同一单位缴纳社保,且社保缴纳基数不低于上一年度上海市社平工资,同时匹配缴纳个税。
上述两类人还需满足以下条件:
1、留培学通员回国后应直接来上海工作,累计待业时间不超过2年;
2、与申请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有效期在1年(含)以上,且自申请之日起有效期在6个月(含)以上(如合同约定有试用期的,需完成试用期后方可申报);
3、留学回国人员年龄须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